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41條有關非常上訴規定的修法提案,近日引發激烈論戰。爭議核心在於,此次修法是否如部分人士所指控,是為特定個案量身打造的「個案修法」。行政院憲法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對此強烈反駁,強調立法往往是因應特定社會問題或案件而生,關鍵在於修法後的規範能否普遍適用於所有案件,而非為誰修法。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範,判決確定後,若發現審判過程違背法令,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前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曾公開表示,此條文語意模糊,賦予檢察總長過大的裁量權,認為應予檢討修正。部分立委如許智傑等人亦主張應修正相關條文,以彌補現行法制不足。然而,立委黃國昌公開質疑,此次修法意在為捲入炒股案的台商鄭文逸解套,是明顯的「個案修法」。
對於「個案修法」的質疑,李荃和強調,從立法實務來看,法律修正或制定常是在特定案件發生後,才顯現現行制度或規範的不足之處,進而推動修法。「這難道不是為個案修法嗎?」他認為,立法目的在於解決社會問題,若能預見問題當然可以事先立法防杜,但更多時候是在問題發生後,才發現規範缺漏,必須透過修法來調整。因此,重點不在於修法的「起點」是否源自個案,而應檢視修法完成後的條文,是否能「通案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案件及對象。
李荃和提到,現行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俗稱「柯媽媽法案」,正是因應柯媽媽兒子遭遇嚴重車禍喪生後,為了解決當時車禍受害人保障不足的問題,經柯媽媽多年奔走陳情而催生的法律;此外,備受關注的彭婉如命案,也促使社會正視女性安全議題,進而推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定,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中俗稱「彭婉如條款」的規定,限制有特定前科者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李律師認為,這些都是顯著的「個案催生」立法成為「通案適用」法規的例證。 (相關報導: 「浮覆地」爭奪戰!「祖產消失92年」他靠1招討回來 政府、建商、繼承人全盯上 | 更多文章 )
李荃和批評,部分在野黨立委以「不應為個案修法」為由進行攻防,恐淪為政治語言。他認為,無論修法動機是否與特定人士(如鄭文逸、鄭文燦或柯文哲等)的案件有關,都不是討論的重點。最核心的問題在於,修法後的法條是否能普遍適用於每一個符合要件的刑事案件被告。他呼籲各界應回歸理性討論,聚焦於修法條文是否符合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審視修法是否經過足夠的研議,以及能否有效解決現行法規的實際問題,這才是具有意義的公共討論方向。他更直言,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會影響輿論,而「最可怕的是自以為正義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