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康觀點: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應配合新版財劃法盡速修訂

行政院主計長陳淑姿(左)、財政部長莊翠雲(右)於立法院備詢回應財劃法修法問題。(資料照,顏麟宇攝)

新版財劃法於今年公布生效,修正內容包括增加地方分配比重,惟配套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尚未修訂。

一、本次修法國稅的重要變革

修訂後的財劃法第八條有關國稅修正內容包括:(1)將原規定所得稅總收入20%分配率,提高至11%; (2)將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修正為營業稅總收入減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 其餘修法後仍維持不變。 

值得留意的是修法後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有鑑於臺灣省已經在1999年精省,並根據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1998年將省移除「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制為行政院轄下的派出機關,並於2019年結束省級機關實體業務。基此,建議統一保留或刪除上述第八條條文中的「臺灣省」文字,以維持全文條文的前後一致性。

二、本次修法地方稅的重要變革

本次公布新版財劃法最大特色在於地方徵收的土增稅全數歸地方,修訂前財劃法第十二條有關地方稅的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的20%,應繳由行政院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修法後將該段文字刪除,也就是說,從今起,地方稅捐機關自行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全數歸地方自有,不必再像往年必須把當年徵得的土地增值稅其中的20%上繳中央,修法後地方自有財源可望增加。若以上一年度稅收實徵數推估,本年修法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每年將多釋出3,753億元給地方政府,比修法前增加80.3%。值得留意的是,新版財劃法第三十條規定,中央給予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主要在防止中央因為新版財劃法第八條與第十二條,必須多釋出統籌稅款財源給地方,因而可能減少對地方的一般補助款,對地方較為有利。               

三、政府應盡速修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本次修法另一重要特色是將原來普通統籌分配稅款61.76%分配直轄市、24%分配縣市、8.24%分配鄉鎮的比例,修正為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的款項,以總額96%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4%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修正前後最大的差別是:(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中的90.5%分配六都直轄市及其他縣市共享,不再區分直轄市與縣市。不過,由於財劃法已經在本年三月公布施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是財劃法第十六條之1第2項的子法。有鑑於新版財劃法既然已經在三月公布,建議財政部應盡速配合財劃法修訂子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相關報導: 風評:無法下檔的民粹驚悚劇 更多文章

四、新版財劃法可避免中央政府集錢確保地方每年稅收來源穩定

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由於是按新修定的公式分配中央統籌稅款給地方,公式對地方政府有利,本次修法可望降低以往因為中央與地方黨派不同,各地方政府獲得中央補助款出現差別待遇的情形。

五、今年修訂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導致地方稅率無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