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財劃法於今年公布生效,修正內容包括增加地方分配比重,惟配套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尚未修訂。
一、本次修法國稅的重要變革
修訂後的財劃法第八條有關國稅修正內容包括:(1)將原規定所得稅總收入20%分配率,提高至11%; (2)將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修正為營業稅總收入減除1.5%作為稽徵經費及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全部收入; 其餘修法後仍維持不變。
值得留意的是修法後的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菸酒稅,應以其總收入18%按人口比例分配直轄市及臺灣省各縣(市);2%按人口比例分配福建省金門及連江二縣。」,有鑑於臺灣省已經在1999年精省,並根據1997年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次增修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1998年將省移除「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將臺灣省政府縮編改制為行政院轄下的派出機關,並於2019年結束省級機關實體業務。基此,建議統一保留或刪除上述第八條條文中的「臺灣省」文字,以維持全文條文的前後一致性。
二、本次修法地方稅的重要變革
本次公布新版財劃法最大特色在於地方徵收的土增稅全數歸地方,修訂前財劃法第十二條有關地方稅的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的20%,應繳由行政院中央統籌分配各縣市,修法後將該段文字刪除,也就是說,從今起,地方稅捐機關自行徵收的土地增值稅全數歸地方自有,不必再像往年必須把當年徵得的土地增值稅其中的20%上繳中央,修法後地方自有財源可望增加。若以上一年度稅收實徵數推估,本年修法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每年將多釋出3,753億元給地方政府,比修法前增加80.3%。值得留意的是,新版財劃法第三十條規定,中央給予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編列數,主要在防止中央因為新版財劃法第八條與第十二條,必須多釋出統籌稅款財源給地方,因而可能減少對地方的一般補助款,對地方較為有利。
三、政府應盡速修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本次修法另一重要特色是將原來普通統籌分配稅款61.76%分配直轄市、24%分配縣市、8.24%分配鄉鎮的比例,修正為中央統籌分配直轄市、縣市及鄉鎮的款項,以總額96%為普通統籌分配稅款,4%為特別統籌分配稅款,修正前後最大的差別是:(1)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中的90.5%分配六都直轄市及其他縣市共享,不再區分直轄市與縣市。不過,由於財劃法已經在本年三月公布施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是財劃法第十六條之1第2項的子法。有鑑於新版財劃法既然已經在三月公布,建議財政部應盡速配合財劃法修訂子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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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版財劃法可避免中央政府集錢確保地方每年稅收來源穩定
新版財政收支劃分法由於是按新修定的公式分配中央統籌稅款給地方,公式對地方政府有利,本次修法可望降低以往因為中央與地方黨派不同,各地方政府獲得中央補助款出現差別待遇的情形。
五、今年修訂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導致地方稅率無上限
本文特別要提出加以說明的是,今年初總統公布施行的「地方稅法通則」,該法第三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依:(1)財政收支劃分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稅、臨時稅課。(2)地方制度法所稱直轄市及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3)地方制度法所稱鄉(鎮、市)臨時稅課。所開徵之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不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得就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30%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的限制。
換句話說,目前我國各地方政府徵收的特別稅包括:(1)營建剩餘土石方特別稅,(2)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3)礦石開採特別稅。本年度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修正通過後,地方可以不再受中央立法所定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30%上限的約束,以花蓮縣政府為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稅率課徵標準為,按半年為一期的礦石開採數量採累進稅額計徵,每期開採數量在1萬公噸以下者,每公噸課徵新台幣50元;超過1萬公噸至10萬公噸者,課徵新台幣50萬元,加超過1萬公噸部分之每公噸課徵新台幣60元;超過10萬公噸者,課徵新台幣590萬元,加超過10萬公噸部分之每公噸課徵新臺幣70元。另,花蓮縣政府對於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稅率課徵標準是按土石採取數量,每公噸新臺幣50元計徵,低於50元者,從低課徵。
吾人進一步細究可以發現,修正通過的地方稅法通則放寬地方政府可以將上述的礦石稅稅率(額)調高逾30%,不再受地方特別稅或地方臨時稅率(額)不得超過中央原規定稅率(額)30%的限制,換句話說,只要各地方政府送地方議會通過便可實施臨時稅與特別稅,不論稅率多高,只要報財政部備查後便能課徵。事實上,財政部也只是形式上的備查,按地方制度法與地方稅法通則精神,財政部只是形式上備查,似無權否決各地方會通過的特別稅或臨時稅案。
新修訂的地方稅法通則雖然賦予地方政府根據自身地方財政需求開徵地方新的稅種之權力,例如我國地方可以參照日本開徵地方故鄉稅、住宿稅、溫泉稅、寵物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以充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但是由於今年修訂通過地方特別稅與臨時稅在稅率以及稅額方面可以不受中央30%的限制,如此一來有可能再度出現數年前花蓮縣政府對礦石開採公司課徵高稅額的礦石稅,造成地方廠商認為稅額過高有違納稅者權益保護法對納稅人基本權益的保障而造成興訟的情形。此外,也可能發生以足投票(voting by foot),也就是地方所訂新舊特別稅或臨時稅稅率(額)不同,造成廠商企業想辦法正廠遷徙到稅率(額)相對較低的地方設廠,因而形成各地方政府為了爭取企業到該地投資設廠紛紛採取財政降格(fiscal degradation)或是租稅逐底競爭(race to bottom of tax deduction )的情形。
六、結語
總言之,為避免地方財政課稅權無限上綱,建議重新檢討地方稅法通則法並訂定「地方稅法通則」第四條地方自行調高特別稅與臨時稅率(額)的上限不得超過一定稅率或稅額(例如40%或50%),以維護納稅者權益保護法保障納稅人租稅公平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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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為廣東海洋大學經濟金融學院教授,曾任國立臺北商業大學應用商學系副教授,康寧大學企管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