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遭假投資詐騙!他提告人頭帳戶「賠償85萬元」…法院「1原因」判敗訴

投資人被詐團騙錢,向人頭帳戶所有者提告求償,卻被法院裁定駁回。(示意圖/柯承惠攝)

一名投資人慘遭詐騙,在前(2023)年10月12日將75萬元匯入某個人頭帳戶,發現自己受騙後,氣得提告請求該人頭帳戶所有人返還款項及賠償精神慰撫金。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投資人應向詐欺集團成員請求返還,而非人頭帳戶所有人,最終駁回投資人訴求與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求償75萬加精神慰撫金!投資詐騙受害者訴訟遭法院駁回

根據判決書,一名投資人前年10月12日掉入詐騙集團圈套,將75萬元匯入某個人頭帳戶,結果後來款項後被轉走、無法追回,氣得他提告人頭帳戶提供者小明(化名)。

投資人認為,小明明明知道提供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會導致帳戶成為詐欺工具,卻還是在同年10月11日前,將合作金庫帳戶及網銀帳號、密碼、蝦皮帳號等提供給詐欺集團,因此對其提告求償不當得利返還75萬元、精神慰撫金10萬元。

對此,小明在庭上表示,他當初以為帳戶是交給正當化妝品公司經營蝦皮賣場所用、並無犯罪意圖,才會提供帳戶,並強調自己從未實際取得原告匯入的利益,他和投資人並無給付關係,因此主張投資人應向詐騙集團成員請求返還,而非向自己請求。

雲林地院法官審理後,確認投資人確有匯款75萬元至該帳戶,且資金隨即被轉移,然而根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08號、112年度台上字第540號判決意旨,「被指示人只能向指示人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而不得向非『致』其財產受損害之受領人請求」,因此投資人應向指示人請求不當得利返還,而非向小明。 (相關報導: 台灣又有新詐騙手法!前同事傳訊「要求做1事」…他曝「LINE帳號、個資全盜走」已很多人上當 更多文章

至於精神慰撫金的部分,法官認為,被害人只有在人格法益、身分法益受侵害時,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然而財產權受侵害不屬於可請求精神慰撫金的範圍,最終駁回投資人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