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政哲觀點:以「客觀合理性原則」激勵員警勇敢執法

警察為保障民眾與執法者安全,經常面對難以預測的風險與壓力。(資料照,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苗栗頭份4月18日發生家暴男懷疑女友外遇,酒後情緒失控,竟持兩把菜刀挾持女友。警方到場後柔性勸導無效,反而變本加厲劃傷陳女並持刀向警員逼近,此已等同於人質劫持危機。員警基於救援人質與自我防衛而射擊,應屬合法行為。此也為人質危機與員警涉及槍械事件(Officer-involved shootings 簡稱OIS)。

檢方表示將秉持客觀、中立原則,全力釐清事實真相,不預設立場,依法辦理,絕不偏袒,維護社會公義與法治價值。檢方也即時通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同步啟動即時關懷機制,協助死者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心理支持及相關資訊,陪伴家屬處理後續事宜。然而執勤員警則必須面對刑事責任與行政調查及民事責任追究之龐大壓力,更會產生重大心理創傷症候群之身心健康壓力!據警方透漏對於開槍的吳姓員警事發後情緒低落。

警察為保障民眾與執法者安全,經常面對難以預測的風險與壓力。且執法過程必須符合法律規範與合比例之嚴格要求,警方如反應處理不當,必將引發社會關注並可能激發社會激烈反應,對當事者與相關人員將帶來重大傷害,並影響員警士氣與民眾對警察的信任。

應有危機干預(CIT)與OIS事件應變小組

面對類似重大突發性之人質危機與槍擊事件,為免倉促應變或經驗不足,導致處置錯誤或不當,導致爭議。警務機關平日即應有危機干預或OIS事件之應變小組編組,針對各類危機或OIS事件先行規劃整備建立「緊急應變處理計畫與程序」,並做好先期整備與教育訓練。一旦發生事件,應變小組即能依據既定計畫,依據分工計畫有系統地進行現場應變處理程序與進行相關作業。包括:任務分工與作業程序、危機處理與人質談判、人員安全保護、證據蒐集保全,勘驗鑑識調查、檢警法醫與醫護協調合作、媒體溝通與新聞發布、社區民眾溝通。如針對受傷員警民眾緊急救護、人員安全戒護、目擊證人調查訪談、調閱監視錄影資料、調查與追緝逃逸嫌犯等,均應有序分工與積極有效辦理。

危機干預(CIT)與OIS事件應變小組除緊急應變處理外,也應全力支援配合檢察官進行刑事司法之偵查工作並配合調查小組進行事後行政調查工作。

維護員警正當權益與身心健康

當員警涉及槍擊等危機事件後,其身心健康必將遭遇重大衝擊與創傷,服務機關應即進行關懷行動,派員陪同照料與安慰協助。上級長官應予支持鼓勵安慰、主動提供假期與妥適安排勤務及主動提供諮商輔助、協助身心健康醫療。

員警自有義務參與並接受調查,但員警最關切的是能夠獲得公正調查處理與協助。尤其在後續調查與訴訟審判過程,機關也應主動介入並提供法律諮詢與輔導協助,不能任由員警孤立無援,獨自面對繁瑣的訴訟程序與行政調查及民事賠償的煎熬痛苦,尤其應能獲得免責或從寬處分。

以「客觀合理性原則」作為調查與免責之準據

所謂「客觀合理性」,係強調應以客觀合理標準評判警察執法時之全般情況,並應從一個身歷其境之理性警察觀點,評判強制力行使是否合理必要,避免後續繁複調查與課責爭議。警方除應尊重司法檢審機關並應與司法檢審機關溝通,促請檢審理解警察執法現場衝突複雜之情境,拿捏把握瞬間化解危機所面臨的諸多不確定性風險的高難度挑戰。強烈建議應將「客觀合理性原則」作為事後調查與免責之準據。

英美等先進國家為避免陷入後見之明的主觀判斷與無窮盡的調查與爭議。都已認同採用「客觀合理性原則」之共識,尊重警察依據平日經驗與訓練,而採取合理手段解決危機之現場客觀合理判斷,並以此作為評判警察執法正當性與免責準據。免除警察執法時面臨「開槍到法院,不開槍到醫院」之兩難抉擇,激勵警察勇敢執法。

修正後之警械條例第四條增列四種逕行射擊情境,其目的就是為解除緊急狀況時使用槍枝顧慮,也是尊重員警對於警械使用所進行的專業判斷及裁量。另也明定組成調查小組,就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對於警械使用妥適性之判斷得考量使用人員當時之合理認知。

加強舒緩降級策略訓練

警察人員也應加強面對衝突危機情境之舒緩降級策略訓練,強化危機溝通與臨場應變能力,有效降低緩解衝突緊張壓力與控制現場情境,盡量避免與減少使用強制力或致命武器之機率,降低非必要傷亡,確保民眾與警察之安全保障。 (相關報導: 快訊》苗栗男酒後失控「菜刀挾持女友」!還逼近到場員警「遭連開2槍」送醫搶救不治 更多文章

*作者為前警政署副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