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買電梯華廈「頂樓可加蓋」,卻還是被鄰居告違建!法院最終判決結果出爐

屋頂平臺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如果要取得屋頂平臺的使用權,必須取得樓下其他住戶的同意。(資料照/洪煜勛攝)

張三最近兒子要結婚,需要多兩個房間,但臺北市寸土寸金,要買大坪數的房屋,比登天更難,於是他想要買有頂樓增建的電梯華廈。

他參考「透明房訊」法拍網站後,找到了地點適中、交通便利、生活機能甚佳的物件,7樓約35坪,頂樓加蓋(即8樓)25坪,使用坪數約60坪。全家很高興的搬入新家,但是好景不常,三個月後,張三居然接到了法院傳票,1樓住戶告張三,要把8樓(即增建物)拆掉,將屋頂平臺返還全體住戶。

但張三認為,法院當初已核發8樓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而且根據臺北市有關於違建的處理要點規定,民國53年12月31日以前的舊違建不拆,54年1月1日到83年12月31日的違建是既存違建緩拆,84年1月1日起的新違

建才是隨報隨拆。張三買到的8樓增建是75年興建完成,應該是緩拆,而且沒有違反公共安全。請問張三如何處理8樓違建被拆的風險?

解析

雖然張三取得的8樓(違建)是75年興建完工的建築物,但是緩拆只是臺北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的權利,法院不受市府緩拆政策拘束。

屋頂平臺屬於全體住戶所共有,張三如果要取得屋頂平臺的使用權,必須取得樓下其他住戶的同意,而且依照大法官的解釋「所有權」的回復請求權,不受民法15年時效的限制,因此1樓住戶雖然在頂樓違建將近30年後才向法院起訴要求拆除頂樓(8樓)違建,並沒有時效消滅的問題。

建議張三向所有樓下住戶表示最大誠意、和氣生財、敦親睦鄰,例如開放8樓公共空間讓全體住戶自由進出,主動維護公共設施,電梯及公共空間的水、電、清潔費用由張三給付,盡量幫全體住戶,免得樓下告8樓(違建)拆除,才是上策。

作者簡介|黃正雄

國內法拍屋教父,擁有驚人的法拍經驗,從事法拍屋投資、教學、顧問等資歷超過30年,累積處理逾1850間法拍屋及共有物,處理過的疑難雜症不計其數,其中不點交的案子高達800件以上。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