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名男子透過網路認識一名15歲少年後,竟在明知對方未成年的情況下,邀約少年來到住處,除了要求對方為自己口交之餘,還以玻璃棒插入、拍打臀部等方式「調教」,更與少年發生性行為,男子事後還拍攝多組性影像並傳給少年,也多次誘惑少年拍攝裸照。案經基隆地院審理,認定男子涉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
明知少年未成年!他帶回家「玻璃棒調教」性侵得逞
根據判決書,基隆一名陳姓男子2023年7月14日,在臉書上認識一名15歲的少年,而他明知少年未成年,竟邀約對方來到自己的住處,並要求替其口交,還以玻璃棒插入少年肛門內、拍打臀部等方式「調教」,藉此性侵得逞。陳男還持手機拍攝少年臀部照片、性行為的影片,事後再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傳給少年。
不僅如此,陳男同年9月21、22日還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引誘少年需要天天拍攝裸照傳給他,而少年也按照陳男的要求,自行拍攝生殖器、臀部及全身裸照13張回傳對方。全案經少年後來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案後隨之曝光,並由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陳男在偵查及庭審時對於上述犯行均坦承不諱,再加上還有陳男與少年的LINE、messenger對話記錄截圖圖等證據,事證明確。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此案,審酌陳男此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惟明知少年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思慮及性自主能力均未盡成熟,竟未克制己身情慾衝動,而與對方發生合意性行為,還拍攝性影像以滿足私慾,嗣後又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對於少年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 (相關報導: 黃子佼就是產業鏈源頭!名律師提「4大原因」批絕不能原諒:怎麼可以這樣糟蹋別人女兒? | 更多文章 )
法官考量陳男坦認全部罪行,也在偵查中與少年及其父親成立調解,少年之父也在庭上表示:「希望法院從輕發落、給予機會」等語,且陳男犯後態度尚稱良好,考量陳男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法官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2月;又犯製造少年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引誘使少年製造性影像罪,處有期徒刑1年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的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均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