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AI科技發展迅速,歐盟與韓國相繼完成AI專法,確保科技發展與安全監管並進;然而,台灣至今仍無完整的AI基本法。今年初,行政院雖宣布全面禁用中國開發的Deepseek AI,引用是2019年的「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而非一套完整的AI法律框架。台灣AI立法推動六年,卻仍未送進立法院,主管機關更數度更迭。反觀歐盟「EU AI Act」,從提案到立法歷經廣泛公眾參與,值得台灣借鑑。
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簡稱 AI)應用在人類生產與生活,隨著4G跨越到5G,通訊傳輸力大幅提升,又因區塊鏈與加密貨幣的興起,造就全球迎來一波波運算力超前提升,從政府導入AI到施政治理,到企業導入AI到生產管理,人工智慧深入人們的生活,已經是近十年的顯學,特別是2022年底OpenAI開發的ChatGPT3.5模型面世,激發民眾對AI的觀感與體感。
日前,我接待歐洲議會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發展處(Data Analytics and AI inOrganisational Development European Parliament)處長Ausra Aleliunaite來台中訪問,也陪同拜會盧秀燕市長。Ausra處長是歐州議會的資訊與資安主管,直接隸屬歐州議會秘書長,類似立法院的資訊處,換言之是歐盟非常重要的資訊主管,比照台灣約是立法院資訊處長(簡任12至13職等)。
台中市數位局長林谷隆與歐盟議會Ausra處長進行業務交流(作者提供)
交流中,Ausra處長分享歐盟制定資訊法規與政策應用經驗,以及她在台灣對於AI應用在政府施政與民間公司治理的觀察,盧市長則說明台中推動AI智慧城市的決心與目標,希望台中市政治理結合數位科技,可以讓人民生活更加安全便利,Ausra處長也肯定盧市長發展智慧城市的積極態度,盼與台中持續深化交流。
歐州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與歐盟理事會(Council of the EU)是歐盟的立法權機構,但是不同於普通國家的國會運作,歐盟的立法是一項程序嚴謹、流程複雜的大工程!
首先,歐州議會作為立法權機構,卻沒有立法的主動權,主動權(提案權)是設計在掌握行政權的歐盟委員會(European Commission),而且要在歐州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法案最終措辭(final wording),達成一致後才會生效。
以下是我參考歐洲人工智慧研究機構Future of Life Institute(FLI)針對「EU AIAct」立法歷程,摘錄幾個法案的重要時刻:(參考網址:http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eu/ )
2021/04/21:歐盟委員會發布對監管AI的提案2021/11/29:歐盟理事會輪值主席分享「EU AI Act」草案第一版文本2022/06/01:歐盟各政治團體對於「EU AI Act」修正案的建議提交截止日,總共收集數千條修改意見。2022/06/15:歐盟理事會(主席國:法國)發布「EU AI Act」的最終妥協版本。兩天後由捷克新接任的歐盟理事會主席國,宣布將「EU AI Act」列為優先事項。2023/06/14:歐盟議會以499票贊成、28票反對、93票棄權,通過對「EU AIAct」。2023/12/09:歐盟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就「EU AI Act」達成政治協議,以確保歐洲的人工智慧是安全的,尊重基本權利和民主,同時企業能夠蓬勃發展和擴張。2024/02/13:歐盟27個成員國一致通過「EU AI Act」,肯定12月達成的政治協議。2024/05/21: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EU AI Act」。2024/07/12:「EU AI Act」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實施。
台灣對於AI的法令,最早的官方行政規則,是在2019年9月由科技部(國科會的前稱)所發布的「人工智慧科研發展指引」,該指引拋出「以人為本」、 「永續發展」及「多元與包容」三大核心價值,衍生構築後續「共榮共利」、「公平性與非歧視性」、「自主性與控制權」、「安全性」、「個人隱私與數據治理」、「透明性與可追溯性」、「可解釋性」及「問責與溝通」等後續八大指引,期待完善AI科研環境與社會,接軌我國科研與國際AI脈動,引領台灣科研新局。
等到2023年生成式AI(Generative AI)應用在全球引發熱議,行政院在2023年8月31日公布所訂定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藉此要求政府機關使用生成式AI時,要顧及安全性、隱私性與資料治理、問責等原則,講白話一點就是涉及個人資料、機密業務不得使用生成式AI,避免這些敏感資訊因為使用生成式AI不應公開而公開,或是被儲存在境外。
今年初由中國大陸開發的AI大型語言模型DeepSeek橫空出世,從投資金融圈的震盪,到中美貿易戰,最後延燒到政治議題與法律規範,我國由行政院長卓榮泰宣布要求公務機關全面禁用Deepseek AI 服務,引用法規卻是2019年行政院公布的「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而非一部完整的AI基本法。
但面對全球都在發展主權AI,以及AI發展引發的倫理、法律問題,AI 大語言模型與著作權保障,甚至是濫用AI衍生的侵害人權、侵犯個資等犯罪問題,以及更近一步產業AI應用或研發的評測標準等,都應有一部AI根本大法加以協助發展與規範。
有關「人工智慧」法制化,最早在2019年5月15日就有許毓仁委員等21人提案「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主管機關明定為科技部;2020年9月16日又有鄭麗文委員等20人提案名稱亦為「人工智慧發展基本法」草案,主管機關也是科技部;等到2022年8月數位發展部成立,台灣民眾黨就在該年9月28日提案「人工智慧發展法」草案,將主管機關定為數位發展部,理由是考量歐盟、日本、美國等先進國家多訂立相關專法,組設專責機構推動人工智慧發展,我國亦成立數位發展部,正式將人工智慧列入其數位產業署之職掌範圍,自應及早進行相關法制規範,爰制定本法。
至於行政院版的「人工智慧法案」,因為該由哪個部會主導曾經引發議論,最後才是行政院拍板由國科會主導,時任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曾在2023年7月5日宣布「AI基本法9月推出」,但後續鄭文燦又改口會延後推出。國科會也在2024年7月15日公開預告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更在今年初揭露草案進展,自去年9月結束預告後調整原版本,將AI風險分級改為風險分類,並於去年10月送交行政院會,國科會更近一步提到2026年度科技發展布局,將規畫1800億元科技預算,要持續推動5大信賴產業和國家希望工程,建立晶片台灣隊、精進台版大型語言模型TAIDE,發展主權AI等。
就在外界預計行政院即將通過國科會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後續再送立法院審查,沒想到近日就出現大變化。國科會主委吳誠文17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AI基本法草案由數發部接續辦理,這是行政院跨部會共同討論出的結果,國科會將繼續全心發展AI相關研究。(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17002051-260407?chdtv )
台灣的「人工智慧基本法」,除了行政院版主導從國科會到數位發展部的重大變革,目前在立法院等候併案審查,還有葛如鈞委員等37人、邱若華委員等17人、賴瑞隆委員等19人、蔡其昌委員等21人、楊瓊瓔委員等26人、林宜瑾委員等21人、賴士葆委員等28人、吳宗憲委員等17人,另外也有台灣民眾黨團提案的「人工智慧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民眾黨甚至在上一屆2023年12月6日就提出名稱與內容雷同的草案。
有確的是,原國科會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並未寫明基本法的主管機關,而是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代替。甚至涉及國科會的條文,也用「中央科技主管機關」來代替,類似的法律用詞也在「科學技術基本法」中,但科技基本法是國科會官網明載的主管法規,但在行政院將基本法主導權從國科會改成數發部後,未來主管機關會不會明確寫入基本法中,也是外界問責與主責的關注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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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在立法院眾多立委提案版本中,有葛如鈞版、邱若華版的主管機關是國科會,其餘多數委員的提案主管機關都明定為數位發展部(吳宗憲版、賴士葆版、台灣民眾黨版、楊瓊瓔版、蔡其昌版),還有是參考行政院版未明定主管機關(林宜瑾版、賴瑞隆版)。
而國科會先前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預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公告期間(2024/07/15-2024/09/13)共收集17則討論,當中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也認為「草案嚴重欠缺基本法應具備之功能與要素」如「基本法應對『主管機關』、未來立法方式及法規檢討期限提出框架性的計畫」;台灣人權促進會也說「本次草案的實質內容,僅存在第十條要求數發部制定的『風險框架』,甚至沒有載明本法主管機關與跨機關之關係」。
台灣從2019年就有倡導政府應該訂定「人工智慧基本法」,這6年以來,也不時有立法委員不分黨派,共同提案要讓台灣的AI發展法制化、AI規範制度化、AI產業輔導化,但行政院版始終未送進行政院審查,如今AI已經成為世界級的顯學,未來數十年的產業主導科技,歐盟、韓國都相繼通過AI專法,英國、美國和歐盟在去年9月也簽署的《人工智慧與人權、民主及法治架構公約》,被稱為全球首個「具法律約束力」的AI條約,台灣在AI法制化的道路上,已經從前瞻者,逐漸變成追隨者。
可預期未來行政院版的「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送到立法院審查時,又會引發另一波輿論,不妨換個角度,面對立法院已經有這麼多不分黨派的立法委員,都支持AI法制化的大方向,行政院應該好好重視立委們的提案,將委員們的架構與重點融入在行政院版的草案中,參考歐盟立法「歐州議會擁有720席議員,對於AI法案收集到數千條修改意見」的溝通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