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過去曾提醒,贈與財產時應以「贈與契約書立約日」認定為贈與日,以及贈與所屬年度,而非「向國稅局申報的日期」。一不注意這個細節,即便申報當年低於免稅額依舊要補稅。國說局舉例,甲君因疏忽這一個細節,最終須補繳贈與稅19萬元。
贈與不到244萬元,仍被課19萬稅金!
據國稅局說明,甲於109年12月21日向國稅局申報將A地贈與給兒子,因該地公告土地現值為200萬元,低於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故取得免稅證明書,並於109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而,甲實際訂定贈與契約的日期為109年12月10日。
此外,甲於110年1月5日向國稅局申報將B地贈與給女兒,該地公告土地現值為210萬元,同樣低於當年度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申報贈與淨額及贈與稅額皆為0元。但經查驗後發現,B地的贈與契約實際訂立日期亦為109年12月10日,因此該筆贈與應屬109年度,而非110年度。
國稅局指出,由於A地與B地均屬109年度的贈與,應合併計算贈與總額,兩筆土地公告現值合計410萬元,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應課稅淨額為190萬元,最終應繳納贈與稅19萬元。
國稅局曝忽略1細節,低於免稅額照樣要繳
國稅局提醒,贈與稅的課徵標準以「贈與契約成立日」為準,而非申報日或移轉登記日,納稅義務人應確認贈與契約的訂定日期,以免錯誤申報,影響稅務計算。
特別提醒大家,自2022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到244萬元。不過,上述贈與所屬年度的認定方法仍要注意,不然算好免稅額還是白搭。
資料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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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