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日前受邀參加《反歧視法》草案研討會;行政院於2024年5月初公布的《反歧視法》草案所引起之社會震盪,遠未平息;若干問題所涉之基本邏輯與價值取向爭議,值得進一步釐清。「歧視」這個詞實際上是一種價值判斷,而價值之形成,往往非一朝一夕之功。例如:在一般情況下,沒有人會歧視見義勇為者,沒有人會歧視一個正在上學途中的學生,也沒有人會歧視一個正在吃冰淇淋的小朋友。換言之,當「歧視」發生時,必然是一方對另一方的某種狀態或行為進行了價值判斷,內心給予較低評價,進而表現於外,甚且給予差別待遇。
歧視者與被歧視者之間通常未見得會有價值取向衝突,例如:某甲之行為構成犯罪,某乙因而鄙視某甲,某甲即便心中不悅,卻也認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並不可取。真正發生問題的是,某甲與某乙對某一狀態或事物之評價不同,而且至少其中一方感覺這種不同評價與因此導致之行為,將引發另一方不快。於此必須先澄清的是,人們往往會不假思索的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設若甲方不接受,或不認可乙方的行為時,乙方就受到了來自甲方的歧視;實際上這是一種完全錯誤的推理。我們可以將上述情況例示為,甲方不接受,且不認可乙方之公然猥褻,但乙方認為這是個人自由,當甲方因此鄙視乙方時,乙方指責甲方以言行對其歧視,並通過某部法律限制甲方將其認可之價值取向表露於外;亦即,甲方有義務容忍乙方表現出其所認定之不合宜行為,而且必須限制自己之言論自由,以避免冒犯乙方。
於此之問題在於,何以甲方不認同乙方之行為時,甲方就必須三緘其口;而乙方卻可以不必顧慮其行為是否冒犯甲方,且得以繼續為之?於此即存在一重要價值判斷,就是哪一方才是對的?對錯之標準何在?何以某標準可作為評判對錯之準繩?以及行政、立法、司法等三權,在這此類重大價值問題上之權力邊界?
從絕大多數人認可的民主憲政體制視角來看,上述問題並不難回答,因為不論是行政、立法,或是司法,其所代表的都必須是多數人的共識,當某一議題無法達成共識時,三權中的任何一權,都應當靜待社會爭議降低,待共識逐漸形成之後,才能據之提出草案,進而立法,並以之進行裁判。大法官在審理類此案件時,應提醒自己並非立法者,更非得以凌駕於民意之上的超人類;大法官是國家與民族的臉面,尤其不能自甘墮落為黨派政爭之工具;特別是要避免將大法官個人的那些說不清道不明,未經多重價值辯論與審視,且不知是否樸素之情感置於社會共識之上。 (相關報導: 風評:重創加墨卻讓中國鬆一口氣,台灣躲不過的川普關稅戰 | 更多文章 )
然而,檢視行政院版本的《反歧視法》草案可知,其具明顯價值預設,亦即以限制一方言論自由為代價,確保另一方之言行不但不能遭到區別待遇,甚至得因他人之不同評價,而得向他方請求損害賠償。此舉無異於一旦立法通過,即禁止人民發表與此一議題或人事物之不同意見,違者須承擔法律責任。筆者於此不僅要提出質疑,有關單位究係根據何種「正當理由」?得以此方式箝制人民之言論自由?其之謬誤,筆者可將其翻譯為白話文如下:「既然你可以不在意我的價值取向,或是說你可以直接冒犯我的感受;為什麼我就不能反對你的價值取向?或是說不能冒犯你的感受?特別是當我的價值取向,至少截至目前為止還是多數人民的共識時,何以多數就必須服從少數?如果少數才是正確的?那為什麼選總統時,不讓獲得最低票的候選人當選,而是要讓獲得最高票的人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