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化的脈絡下,台灣與中國的經濟整合持續廣化、以及深化,對中國的經貿依存度日益攀升。以2012年10月截止的資料來看,台灣對中國(不含香港)的貿易總額高達美金1,083億(21.7%),超越日本、以及美國,其中出口712億(27.4%)、以及進口371億(15.5%);如果加上香港,這些數字將分別是1,434億(28.8%)、1,049億(40.4%)、以及385億(16.1%)。
在李登輝總統時期,政府除了採取「戒急用忍」政策,還鼓勵企業「南向」。陳水扁政府一上台就面對全球性的經濟風暴,對於台商蜂湧西進,已經禁不勝禁,只好朝「有效管理」著手。迨馬英九政府班師回朝,全力擁抱中國、視中國為台灣經濟的唯一希望,特別是雙方在2010年簽訂『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Cross- 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ECFA),實質上就是FTA的框架,而『服貿協議』則是天羅地網之下的眾多經貿協議之一。
對於國民黨政府說,台灣與中國的經濟整合是不可避免的,而ECFA就是萬靈丹:就消極面而言,由於中國與東協簽訂自由貿易協定,如果台灣不加快腳步,經濟注定會被邊陲化,因此可以透過ECFA進入東協;就積極面來說,只要簽了ECFA,中國原本向韓國、或是日本所進口的東西,可以轉而向台灣來採購,因此商機無限。民進黨對以為在「一中市場」的框架下,台灣就是下一個香港,因此,指控馬英九政府,是將台灣的主權拿去交換經濟利益;不過,蔡英文在2012年把總統大選的政見改弦更張,轉為指控ECFA的簽訂過程不夠透明,與國民黨並未有重大歧見。至於台聯黨、以及親民黨,則炮火集中在政府偏袒財團,未能關注中小企業、或是中下階層。
自由貿易的基本假設是國家不可能生產所有的東西,因此,唯有發揮本身稟賦來取得比較利益,再透過國與國之間的交換,那麼就可以讓全世界的福祉達到最高。基本上,這是單純地從效率著眼,認為貿易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然而,政治經濟學、或國際政治經濟學者則會指出,還有一些重要的政治課題必須面對,包括民主課責、財富分配、甚至於國家安全。
從去年的九月馬王政爭到當下學生佔領立法院、甚至於攻進行政院來表達強烈不滿,癥結在於國民黨政府以行政協議為由,意欲強行通過與中國簽訂的『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學生們的「反黑箱」訴求,就是不滿執政黨透過國會席次的優勢,以遂行行政專斷,把立法院矮化為行政院的立法局,而總統則將自己膨脹為帝王,儼然是走回頭到專制時代,沒有把人民看在眼裡。對於這樣的民主赤字,西方國家在過去三十年來的作法是強化國會的監督機制,特別是估算對於農民、工人、以及環境的影響,因此,只要人民有所質疑,就必須費心解釋,豈可一副「你們老百姓都不懂」的態度?
從經濟效率的觀點來看,如果沒有牽涉到政治議題,純粹涉及技術層面的課題,國會當然可以授權行政部門對外簽訂行政協定,事後再核備即可。然而,當國會有任何疑慮之際,即使未涉及配套修法,比較體貼的作法是邀請反對黨國會議員參與談判、或是諮商,以達到不分黨派的對外宣示,並無所謂「破壞三權分立」的問題;退而求其次,如果真的是箭在弦上,國會的議決曠日費時,起碼也要向議長、或反對黨做懇切的說明苦衷。
以江陳會談在2008年所簽訂的四項協議為例,議者以為只涉及經貿議題,而食品安全協議更是老百姓所期待的,主張應該立即生效、立法院沒有必要橫加阻擾。另國民黨政府也堅持這些協議未涉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規定,因此,無視立法院長王金平、以及在野民進黨的審議要求,挾其在國會的四分之三絕對優勢,故意迴避朝野協商的慣例,利用『兩岸關係條例』的含糊用字 ,強行拖過三十天的期限,讓這些協議未經國會決議就自動生效。
當時,連王金平院長都認為這些協議涉及修法,而民進黨籍立委也紛紛表達在稅制、國家安全、以及國家主權等方面的憂慮,要求正式審議;既然大家對於兩岸條例的詮釋南轅北轍,國民黨政府卻視若無睹。此番,由於服貿條例的影響太大,特別是中小企業,不下於一般的條約,因此,逐條討論應該是合理的要求。否則,萬一馬英九自恃七百萬選票,未來與逕自中國簽訂所謂的「和平條約」,是否可以循此模式炮製?
318學生發動太陽花反服貿運動,主要是不滿政府跟中國簽訂協議黑箱作業在先,又蠻橫地以立法院的多數三十秒矇騙過關在後,霸王硬上弓,試圖逃避國會的合理監督,因此,學生的四大訴求之一就是先有監督機制、再來審查協議。在五十萬人黑衫軍淹沒總統府前的凱達格蘭大道之後,行政院匆匆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訂定協議處理及監督條例』草案,大體抄襲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2014)的二十五條,只不過把一般法案的審查流程拿來充數,缺乏實質的規範,尤其是是國會的監督。
政院版草案把協議分為議題形成、業務溝通、以及協議簽署前後等四個階段,立委的角色僅止於諮詢,政府只要以專案報告方式說明協議的內容、預期效益、及推動規劃;換句話說,箭在弦上才不得以告知國會。儘管草案有所謂的「國家安全審查」,實際上是行政部門在規劃階段的內部協調,魚目混珠,顯然是不允許國會進行有效的監督,更不用說人民的參與。
相對之下,民間版的草案是因為政府以協議只是行政命令、並未涉及法律修訂為由,主張在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即可 ,因此要求立法規範國會監督,包括簽署協議前後在程序、及實質上的參與。草案開宗明義提出人民在憲法、及兩公約的基本權利保障,也就是萬一政府以專門性、或是技術性為藉口暗藏出賣百姓的玄機,可以終止條款甚或協定。協議如果涉及主權、疆界、國際地位、軍事互信機制、結束敵對狀態、以及政治安排,草案規定必須經過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防止政府以行政協議名義簽訂條約。
有關於國會對政府的約束,民間版草案規定政府在簽訂協議之前必須先向國會提出締結計畫,不可先下手為強;另外,國會可以針對計畫提出修正、附款、或是保留,要是政府一意孤行,協商應該立即停止。再者,草案對於影響評估、以及因應方案有詳細的規範,並列舉必須關照的十二種事項,又規定預期人民的損害必須有具體的補救措施,而非只有報喜不報憂、或是劫貧濟富的效益。草案要求舉辦聽證會,讓民間的聲音可以表達出來,進而在必要的時候要求重啟協商。
針對所謂「自動生效」的說法,民間版的草案規定如果備查案未能在三個月內完成,也就是當立委有強烈意見之際,必須轉為審議案;如果配套修法、或是訂法未能同步完成,協議視同不通過,也是防止政府將協議與修法切割處理。草案還明文指出,如果協議未經國會議決通過無效,提醒政府不要便宜行事,表示民間對政府的高度不信任,真是丟臉之極。
總之,由草率的政院版,我們可以看到政府對於學生跟民間的監督機制要求應付了事 ,毫不掩飾行政權凌越立法權的心態,不只限制人民知的權利及參與,連國會議員也當作賊在防。民間版則是建立在民主的原則,強調人權保障、國會監督、以及主權捍衛。我們必須指出,三權分立的實踐是建立在立法與行政部門相互制衡,而非井水不犯河水,因此,有效的國會監督是必要的,包括行政協議的參與。如果服貿協議不是馬英九政府對中國的降書,為何從頭到尾遮遮掩掩;如果不是來自中南海的行政命令,為何一字不能改?
*作者施正鋒為東華大學民族發展暨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吳珮瑛為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教授(本文為《認識各國自由貿易協定(FTA)》之〈由加拿大與美國自由貿易協定看台灣與中國的服貿協議〉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