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法學家主張刑期無刑,包括教育社會一般人不可犯罪,更在於犯罪人的教導矯正。監獄行刑法第一條明訂「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但是,現今的矯正署無論人員編制或是實際作為,都以「應報主義」的囚禁管理為目的。
〈缺乏矯正悔改,入獄成犯罪進修〉
各監所教育人員不足,受刑人每周得與教誨師接觸之時間極為有限。監所教育傾向仰賴民間義工,宗教團體成為監所教誨重要成分。但是宗教團體正信教派較少,以新興宗教為主,甚至有部分教義不明,難說對受刑人有何助益。各監所沒有對受刑人適當之教材,圖書館之藏書以社會善心捐助為主。當年監察院巡查新店戒治所,還曾看到書架上還有色情漫畫。矯正工作既乏專業人員又無教材,受刑人在監得諸教導而向上的資訊,遠不如獄中狐朋狗友之相互切磋。教育刑反成犯罪進修。
〈假釋審查不公,欠缺客觀標準〉
假釋本來需要教誨師、心理師與社工師綜合評估。但是各監目前沒有共通客觀的假釋審查標準,卻各有私下不成文的標準,各監寬嚴不一。審查委員並不與受刑人接觸面談,教誨師既無法落實日常省察,假釋便專憑書面審查。審查委員並也未必皆屬專業,部分委員僅為當地國中小之校長,甚難理解其功能為何? 全國二十五個矯正機關中,有臺北監獄等十二個機關訂有僅供機關內部參考的假釋審查參考原則。且各矯正機關之參考原則各異,以初犯且輕刑犯之執行率為例,臺北監獄為 50~55%、桃園女子監獄為 50%;臺中監獄、臺中女子監獄、新竹監獄、嘉義監獄及宜蘭監獄為 55%。但一些社會矚目案件執行率竟達百分之九十幾,高下差異極大,無法客觀判定刑法所訂之「悛悔實據」,造成不公。馬總統於任法務部長時努力於完成假釋之改革,可惜未經繼任者珍惜延續。
〈囚禁管理當先,矯正專業偏廢〉
獄政管理缺乏其他心理、醫療、社工等職系專業的協助,單純的管理只能消極防範脫逃與暴亂而已。現今矯正制度獨厚警政出身的管理體系,其他專業職階低,人員不足。甚至連收納重病的台中監獄都無法編列足夠的醫療人員。醫護工作竟然依賴訓練外役受刑人充當。尤其精神病犯與刑後治療,混雜於病監,既無矯治教育,出獄又遙遙無期。在監院巡查時,多次遇到跪地哭問何時出獄,真可謂人間之至慘。雖然受刑人入獄服刑罪有應得,但絕不能容忍如此的對待。
男監、女監、男所、女所、少年監、觀護所、刑後治療、觀察勒戒、戒治,共處一地。收容目的原不相同,管理強度、教誨方法均應有別。可是限於物質條件,共一爐冶之,只能管其不出事,遑論矯正之功能效果。
〈監所超收嚴重,獄政法規紊亂〉
監所空間不足,超收嚴重。受刑人生活空間嚴重不足。除事涉人權外,各類受刑人與收容人混雜,因管理不易造成暴虐手段,尤其值得注意。監察院曾查到以皮手梏、棉質拘束帶等非法戒具,類似凌虐人犯。此外,各監幾乎成為基本配備之電擊棒,也非法律所許,都值得注意。
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依監獄行刑法受刑人新入監者,應先獨居監禁,其期限為三個月。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中,為促進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受刑人還有累進處遇的方法。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級,自第四級依次漸進至一級。各級受刑人應佩標識。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原則上應獨居監禁。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住室不加鎖、不加監視。可是在監獄中,新收受刑人為防止心緒波動,顧慮安全一律不採獨居。因限於監所超收,累進處遇到第一級也無法獨居。反而,違規的受刑人卻以懲罰的觀念收納於獨居房。法令與實務完全脫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