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司法而不斷引發國內朝野爭議,這些爭議中不知道司法院與全國司法人員到底有什麼看法?做為一位觀察者想要請問司法院與司法人員們的問題有:
首先,北檢在去年12月26日完成偵結起訴了涉及京華城貪瀆的柯文哲等5人,為何到2025年元月北檢還在偵辦當中?
各位看到起訴書「標題」或「起首文」:「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被告柯O哲等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案件,於今(26)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壹、 偵查結果……」
1.既然標出「偵查終結」,那麼有後續的流程是否就應該由地院審理接手,北檢釋出,等待地院開庭審理時與被告律師進行案情論辯。然而為何在媒體與網路上有關柯P等五人相關案情卻一再被披露出來?根本不像已偵結待審啊!
2.沒錯,北檢是可以對地院做裁決柯P等四人(前副市長彭振聲因認罪自白,涉圖利罪獲減刑後被求刑3年,以500萬元交保)被交保而提出抗告,然而北 檢還可以在抗告期間一再地讓綠媒報導對柯P不利的事證,這些事證不是在北檢提出起訴書時就應該一併呈述嗎?所謂新事證就是媒體所披露的有關「關鍵證人--橘子」與柯P之間的關係,在起訴書沒有特別著重在此,如今再一點一點地把偵查時的所有相關證詞釋出,請問:北檢真的「偵查終結」嗎?若是沒有偵查終結那麼這份起訴書不就是形式交差(四個月的羈押期屆滿)嗎?
3.當北院連續兩次裁決柯P等無再羈押的必要而交保釋回,以高額保釋金來裁決,北檢還要再抗告,重點就是柯P與橘子會在社群媒體上「繼續串證」 地院最後還提出:為何不一次就把事證整理清楚而要像切香腸一樣一段一段地釋出?換言之,北院根本成了北檢繼續偵查工具而不是獨立的裁決機關。
4.高院接連三次同意北檢抗告,等於是幫北檢繼續偵辦做背書,逼得北院非得做出最新更裁:讓柯P等四人收押禁見。以「避免司法資源再度浪費」!問題是北檢在抗告的庭上論述竟是囂張與語帶威脅被告;居然在庭外囂張地放話「若北院再裁交保釋回的話,就抗告到底」一副非置柯P於死地的「威脅嘴臉」,這真的是為國為民來執行偵辦犯罪的檢察機關的應有的態度與立場嗎?
5.從高院的三次裁決北檢抗告成功,再看北院在兩次做出讓柯P交保,但是第三度裁決時則改變原有的立場而裁定柯P等四人收押禁見,我們注意到的是柯P從北檢偵辦直到地院裁定收押,從頭到尾都是「禁見」,他無法與外界有所通訊或聯絡。在他交保獲的六天內他還被戴上電子腳鐐,北檢所有事證是不斷透過媒體披露出來,可是柯P和民眾黨中評會開會交代辭職事宜,就被綠媒與名嘴指為可能有「串證」嫌疑;北檢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問題,柯P則處處被以有「串證」嫌疑看待。這是司法的「公正、公平、公開」表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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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整理:北檢在2024年12月26起訴柯P迄今,北檢還在繼續偵辦當中,顯示北檢在過去四個月中根本沒有掌握到關鍵事證與關鍵人物,所以京華城案中柯P等四人均以貪瀆和圖利罪來求處重罪,可是在彭振聲這部分就是以「前北市副市長彭振聲本應恪守國家法令,竟明知違法而圖予財團百億不法利益,敗壞官箴。然其犯後能自知己過、坦承犯行,原本具體求刑 6年,考量他偵查中自白犯罪,請依法減刑後量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3年。」顯示彭已轉為「汙點證人」所以在貪瀆這部分沒列入彭振聲,但是在圖利上彭涉嫌圖利。
我們要問的是彭是審查容積率會議的主席,他和審議委員都同意而通過此案,其中有委員反對嗎?若是有反對,意見什麼?若是多數決通過,是彭主導的結果?還是彭被授意要通過?若是前者彭是否應負起「貪瀆」的罪責呢?若是後者,那麼彭和這位授意者的對質內容是怎樣?是否有對價的金援來往?……彭若是汙點證人,想必北檢應掌握到這些事證與金流,為何不拿出相關的事證來「追查柯P等四人」而完成貪瀆起訴的核心結構。
然而,北檢卻在起訴書中只拿出了EXCEL「小沈,1500」與橘子是大帳房來做貪瀆的主論訴?請教全國司法人員,檢方起訴不就是要根據事證來舉證,北檢如此邊走邊查,邊放消息給媒體去帶風向,邊拼湊無法自圓其說的故事與理由,這樣的起訴真的公正公平嗎?
其次,北檢的起訴書被披露之後,不少媒體與名嘴發現北檢起訴內容和綠媒,特別是鏡周刊這四個多月來報導的內容,幾乎是「若合符節」,北檢一再澄清沒有人洩密,可是起訴內容是那麼地相符,而特定媒體的記者表示自己在檢方曾布線七年多,這樣露骨的說法,北檢卻查不到與她有密切接觸的人士,不得不懷疑不是這位記者「誇大其詞」,就是北檢內部的自律根本就出了問題,只是不便自曝其短,所以只好說沒有人洩密(邢泰釗檢察總長去年十月就說要查,查到現在是沒有結果)而法務部長鄭銘謙對於北檢起訴內容與綠媒報導雷同時,表示一切都在調查中,而「社會自會有公評」。這屬於「涉己事件」,司法系統從部長到北檢一路都在喊「調查中」,他們的涉己事件可以「偵查不公開」媒體無從報導;可是柯P的京華城案卻可以讓綠媒、特定媒體記者詳細報導,完全是「偵查大公開」。兩套標準同時存在,請教全國司法人員,這就是我們現在司法系統運作的實況與現況嗎?(對執政黨有利的就可以偵查大公開,對於不利的就嚴守偵查不公開?)
再者,有關於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通過的修正憲法訴訟法,經行政院呈報總統,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認有多項條文窒礙難行,擬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已經核可,並在2025年元月二日回復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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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全國司法人員,事關司法院的職權行使,為何要由行政院以「窒礙難行」為由而提出覆議呢?最重要的,不是應該由司法院向總統提出「院際協商」,將這個修正法案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執行的過程有問題或爭議,再由總統透過院際協調來化解爭議,若是無法與立院達成協議調整或退回時,再諮請行政院對立院提請覆議案?如今卻是行政院「越俎代庖」越過院際協調就說此一修正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總統府馬上批可。賴總統並在元旦談話中指出:「憲政機關也可聲請釋憲,透過憲法法庭判決,明確憲政分際,維護憲政秩序,逐步鞏固憲政體制。」口口聲聲都稱「明確憲政分際,維護憲政秩序」,卻帶頭讓政院逕提覆議案,名不符實、權責不分,更不尊重憲政分權分際,請問全國司法人員你們同意總統、行政院和執政黨可以如此「知法犯法」?同意總統與執政黨只要不符合自己黨的利益就要全面封殺立院的修正法案嗎?
還有,既然提到釋憲,那麼大法官提名人選(由賴政府提名的)七人為何在立院投同意票時全數遭到封殺?其中被提名人劉靜怡竟然被執政黨團自己封殺。執政黨或執政黨立院黨團到底對劉有什麼顧忌?弄到讓被提名人只獲得民眾黨的八票,事後劉靜怡在臉書上表達自己強烈的不滿,讓人懷疑這七位人選,執政黨根本就是為了讓負責釋憲的大法官會清一色都是綠營的大法官,如此清一色的大法官會議會是全國司法人員所樂見的情況嗎?
再說,藍白聯手封殺賴政府提到的大法官人選主要因還是他們在接受審查時對於廢死立場表示贊同,(其中只有一位表達反對)。各位大法官會議在2024年9月20日,眾所矚目的《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也稱死刑釋憲案)。歷經5個月評議,司法院憲法法庭12位大法官宣告「死刑部分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墊高了判處死刑的門檻。等於是宣告「實質廢死」。此一死刑釋憲案讓八成五反對廢死的民意強烈反彈。
2024年12月3日大法官的實質廢死判決,第一個影響的,就是師鐸獎女師的凶殺案。本可享受退休人生的師鐸獎女教師遭遇飛來橫禍,凶犯劉志明多次被判決死刑,但等了十年,卻因大法官的這次釋憲,讓劉志明逃脫死刑的懲罰。相對地讓受害女教師的家屬陷入了「痛苦與悲傷的無期徒刑」,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如此就黨意、扭曲公義的大法官怎配身居高位來擔任釋憲重責。
藍白以此做為同意大法官的基本原則,賴政府所提名的七人,有六人贊成廢死,自然會遭封殺,可是有一位原本反對廢死,起初藍白都有意要放行一人,然而最後這位雖反對廢死的候選人還是因為政治立場遭到藍營全數封殺。至於白營有意放行的人選劉靜怡,反倒是因為綠營的柯建銘等擔心她會不利小英的論文而翻案,竟然自行封殺了劉,讓她只得到白營的八票。結果意外地讓這場大法官七名候選人全遭立院否決,直接打臉賴清德。
如今的憲訴案正是對大法官過去所做出的種種釋憲案而造成國家體制與民眾的利權益嚴重受損而提出,包括大法官人數若有缺額,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明定憲法法庭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且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提高釋憲門檻,以免大法官淪為政黨「執行黨意工具」,顯然對執政黨非常不利,所以當然要馬上提覆議案。各位全國司法人員,大法官淪為政黨附庸失去原本的尊重與禮遇的榮譽,這是你們所樂見的嗎?
賴總統是否應該記取這次大法官在全數否決的教訓,重新依政黨比例,或者回歸司法系統由下而上反映最公正與資深的司法人員來重新還給大法官的原本的尊榮與公平公正的審判品質?只是馬上要行政院提覆議,賴總統與執政黨根本把大法官視為自己的禁臠,只想趕緊補齊自己人,根本不對尊重司法體制、憲政分權與最新民意,請問各位司法人員,你們願意看到我國的司法系統全然變成執政黨的附隨組織與打擊異己與打擊「反對執政黨的工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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