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憲法法庭就「辯護人於刑案羈押庭有無權閱卷」之爭議召開辯論庭,雙方激烈交鋒,法務部在反對辯護人羈押庭(包括偵查中)閱卷權的主張中,核心理據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目的之一「避免影響偵查效能」。可惜整場辯論中,未見法務部以具體、豐富的實例說明「偵查效能受影響」究竟所指為何?導致釋憲申請人有了漂亮的回擊點,主張若「偵查效能受影響」是指律師有幫忙串、滅證疑慮,則只需建立嚴格的律師倫理規範(如撤銷執照)配套制度即可解決,同時反嗆法務部「別把律師都當賊」。然而,「偵查效能受影響」難道只侷限在律師協助串、滅證的疑慮嗎?當然不是,法務部未明於此致無法強力反擊,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