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於臺北市華山草原自治區發生駭人聽聞的殺人分屍案,除譴責兇手與哀悼死者外,對於租借場地給民眾的臺北市政府,是否亦須負擔國賠責任?值得探討。《國家賠償法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定有明文。且《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4台上2327》:「凡供公共使用或供公務使用之設施,事實上處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管理狀態者,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之適用,並不以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為限,以符合國家賠償法之立法本旨。」等語,著有明文。又《最高法院92台上2672判決》:「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國家賠償責任之立法,旨在使政府對於提供人民使用之公共設施,負有維護通常安全狀態之義務,重在公共設施不具通常應有之安全狀態或功能時,其設置或管理機關是否積極並有效為足以防止危險或損害發生之具體行為」等語,著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