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土地徵收大抵是包括一般徵收及區段徵收兩大類,但本文要主張,另有一類的土地徵收卻被嚴重的忽略及被刻意的隱藏,那就是在美國所稱的「管制徵收(regulatorytaking)」。何謂管制徵收?指的是「政府對於私有財產權的管制逾越了一定的界線,致使土地所有權人被有效剝奪了所有的經濟合理使用或財產權的價值。」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OliverWendellHolme於PennsylvaniaCoalCo.v.Mahon(1922)主張,「一般的規則至少是,如果該管制太過份了,則該管制將會被視之為徵收,而政府也因此必須對其提出賠償。」這表示,其表面上雖是以管制來呈現,但本質上卻是屬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