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SARS事件當中,和平醫院醫師所聲請的大法官解釋,釋字690理由書中表示:系爭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未就規範強制隔離期間,及無須法官保留決定該措施,應屬合憲。而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做出警告性解釋,認為雖然合憲但相關機關仍須通盤檢討相關的傳染病防治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