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最近一位在臉書上具名Metoo的司法判決案件為例,說明宗教團體內的權勢性犯罪為何值得社會與司法單位更多注意。因為在宗教團體中,信徒常選擇服從信任權柄較高的信仰領導者,質疑受害者的成熟度,或以維護團體名譽為由而無意間忽視通報或處理相關問題,比一般機構更為嚴重。本文認為權勢性犯罪的問題不應該混淆在「屬靈關係」或「宗教自由」等概念中,而由司法單位介入處理並邀請外部專業人員進行獨立的調查。畢竟加害者往往是透過扭曲信仰教義、操控受害者情感或利用盲目服從的信眾,使受害人無法有效保護自己,本來就是褻瀆其信仰的犯罪行為。然而,對於這樣的「集體共犯結構」不能僅止於加害人作司法定罪,還需要在司法判決後進行信仰團體的修復式正義,讓團體中各知情或參與者互相學習與成長。筆者強調,屬靈權柄必須受到信仰團體內外的監督是符合基督教信仰的核心教義,並且應該在未來可能推動的「宗教基本法」中有特別的規範或著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