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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
劉昌坪專欄:國家強徵私人土地,豈僅是發放補償費如此簡單
司法院大法官日前作成釋字763號解釋,對於人民的財產權,特別是土地所有權的保障,建構了過去所未闡釋的憲法上重要基本原則,充分展現大法官對於人權保障的重視,令人敬佩,亦值得高度肯定。依據本號解釋,土地徵收後,如未依照核准計畫之目的或期限使用,徵收即喪失正當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別犧牲的原因亦已不存在,原土地所有權人原則上得申請收回其被徵收之土地,以保障其權益。此項收回權,係憲法財產權保障之延伸。為確保收回權之實現,國家於徵收後仍負有一定之程序保障義務。
劉昌坪
2018-05-16 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