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體系仿照法院體系亦分三級,依最基層至最高層依序為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最高法院檢察署。最基層的辦案人力在地方法院檢察署,扣掉實際上並無辦案的主任檢察官,實際辦案(含公訴)的檢察官人數僅約占全國檢察官人數的七成,其他二、三級的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人數約占不到三成,一般並未實際辦案,設置的目的在執行對應法院的蒞庭業務、監督下級審及提起非常上訴三種(監督下級審即一般所稱之再議審查,此部分衍生相當多的問題,請參見筆者拙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流弊及改進之道」一文,於茲不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