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常設仲裁法院」是根據1899年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成立的政府間組織,總部設於荷蘭海牙的和平宮(PeacePalace)內。與位於同一地點,聯合國在1946年成立的「國際法院(ICJ-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不同。「國際法院」為早年聯合國六大主要機構之一和最主要的司法機關,是主權國家政府間的民事(不包括刑事)司法裁判機構,法庭由15位學有專精的國際法法官組成。這些法官為聯合國會員國推薦,之後經聯合國大會與安理會分別秘密投票後選出,其作出的仲裁具有實質法律約束力。除了「國際法院」外,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分別是:「聯合國大會(簡稱:聯大)」、「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託管理事會」、「秘書處」。其中,「託管理事會」隨著聯合國最後一塊託管領土帕勞(即帛琉/RepublicofPalau)的獨立,於1994年停止運作(註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