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佔領「立法院」的「太陽花」學運領袖無罪,依據相關法則相當於終局裁決,如果再考慮到此前「佔領行政院」、「路過中正一分局」的判決結果都被視作輕判,這也引起大陸網路熱議一個問題:從公民不服從到言論自由擴張,「太陽花」何以逃脫罪責?此前案例中,法院援引「公民不服從」作為審判依據已然引起爭議。從審判本身而言,台灣同大陸一樣奉行大陸法系,「法官不造法而是嚴格按照法條審判」成為標準。來自歐美國家的政治概念「公民不服從」何時可以成為法官裁判的標準?台灣並無法律明文訂立上述文字,因此不可作為判決依據,法官也不可自行製定法律。大陸分析者常提到的「司法院大法官」親綠偏多以及「監察委員」陳師孟的威脅筆者認為意義不大,一是因為台灣司法體係不似大陸司法體系一樣有「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其次是選舉社會不可能因為政治人物的威脅就妥協,反而是自由心證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僅僅因為涉案者很多已經成為體制內的代議士、體制外的輿論旗手而此番判決,未免太小瞧台灣數十年的司法沉澱,但假如僅僅因為政治認同、同情在野而此番判決,未免是理性超越感性、政治淩駕專業。即使是柯文哲如此受惠於「太陽花」的政治人物,也在該案一審時針對被告無罪的結果表示,「政治問題政治解決,沒辦法完全用法律去解決。」二審結果出爐後,「內政部長」葉俊榮表示,員警處理陳抗態度的原則不變,如有不法仍會依法排除。「法務部長」邱太三也有「感到無奈也遺憾」的表態,泛綠陣營尚且如此,更不用提及全社會對此的爭議。政治解決的良佳示範莫過於前「行政院長」林全撤告「太陽花」被告,作為主管的他當然有權如此為之,以政治正確為取向也沒有問題,在野黨的責難甚至只是例行為之;但是換作法官則是「法律讓步於政治」「主張再怎麼受到認同,也不會改變其佔領立法院二十多天的事實,如果這樣做不違法,不僅是鼓勵人們持續佔領立法院,也是對現有行政體制效能的無聲批評」。如若如此,法官們或許可以建議行政及立法機構如何體現人民的意願,而不是做出此番判決。有意思的是,維護安全的員警常常遭受「太陽花」為代表的抗議團體的詬病,卻成為台灣民眾最為好感的職業,儘管判決有利於「太陽花」,法官群體仍然是民眾最為厭惡的職業。這背後的原因值得台灣社會去思考,也衷心祝願台灣的「司法改革」能夠成功:司法只能釐清案情,卻無法解決政治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