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針對黨產條例是否違憲聲請釋憲,行政院表達遺憾,立法院中執政黨籍委員一片罵聲,說是監察院不務正業,逾越職權了。行政院不樂見,立法院中的執政者咒罵挑戰其立法違憲,也不奇怪。有道是權力的臥榻之旁豈容他人鼾睡,本為執政者的基本心態,並不因為那一個政黨執政而有差別;這也正是民主國家需要憲法的道理所在。監察院聲請釋憲,最早是從民國41年開始,至今已有超過65年的歷史。如果憲法之中設置了任何不受執政黨指揮的憲政機關,監察院必是其中之一(其他兩個機關應該是司法院與考試院)。如果權力分立之中,政府有任何專為糾正政府錯誤而設的機關,那就是監察院無疑。所以,有兩件事註定與監察院一定分不開:在政黨民主政治中專門糾正政府錯誤的機關,看起來一定像是在野的政府機關;在政黨民主政治中專門糾正政府錯誤的機關,一定常常讓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覺得礙事又礙眼,巴不得廢了圖個清淨。這兩點,都是監察院的宿命。不妨看看60餘年來,監察院是如何聲請釋憲的。戒嚴時代,是威權統治時代,也曾是監察院經常聲請釋憲的年代。以下是在台灣解嚴之前,大法官因監察院聲請而做出解釋的一覧表,一共是37件,約占戒嚴期間大法官214件解釋的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