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頂新案二審判決出爐,魏應充等被告,從一審的無罪改為重判。輿論的反應,也從四座驚愕,到一片叫好。但部分人士質疑,法官是否有依輿論審判的疑慮?法官認為大幸福公司所提供的原料油即便符合CNS的標準,但仍「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所謂「欠缺可供人食用之品質」究竟何指?涉及刑事責任,如未明確,理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而檢察官的舉證,無法證明大幸福公司所使用的豬油來源為病死的豬宰體。但法官依然認為頂新公司主觀上仍然可預期豬油來源有問題,這也似有違「無罪推定原則」。且採認鑑定意見時,也選擇對被告不利者,未能善盡「有利不利證據一併注意」的義務。二審法官違背保障被告訴訟權的幾大原則,但也符合多數人對「包青天」期待,這兩者孰重孰輕?孰是孰非?涉及我國繼受西方法律,產生法文化衝突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