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八年召開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以將來訴訟制度改革為「金字塔型之訴訟制度」作為藍圖。構想中第二審改為事後審制,第三審改為法律審。最高法院將以上訴裁量權限制浮濫之第三審上訴,逐漸縮小案件量,最後將與大法官會議合併。當時最高法院法官採定量分案,以致積案未分的數量甚夥,司法院亟思迅速消化積案。九十六年七月四日遂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條文原僅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修正該條文,增訂第二、三項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