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於今年(2017)修訂通過,恭喜臺灣在能源轉型陣痛之際往前邁向一步,但是修法內容著重於穩定供應電力,而驅動再生能源發展的環境成本外部化措施,例如能源稅立法、能源基金繳交機制並未受立法者重視,取而代之的是以電力排碳係數,間接地促進環境保護,難以促進火力發電業與再生能源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因此,雖然修法開放再生能源發電業直供與代輸電力,但是缺乏經濟誘因或其他誘因不足,再生能源發電業、能源合作社或是社會企業,還是選擇發電躉售給國家,而此補貼費用由全民買單、增加國家財政負擔;在電價未上漲或是發電成本未具價格競爭力之前,再生能源發展大多僅能由國家補貼,而缺乏市場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