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與小芬有一個小孩小明,在阿華與小芬離婚時,小明為7歲。而雙方離婚時約定小明是由阿華及小芬共同監護。小芬在離婚後,名下有一棟房屋供出租使用,而小芬想說在她過世後,要將該房屋留給小明,但不希望讓阿華以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去將該房屋賣掉或侵占出租房屋的租金等等,經過詢問地政士(代書)的意見後,地政士(代書)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小芬可以預立遺囑,而在遺囑中將該筆房屋信託給自己所信任的人,例如銀行、自己的親屬等等,將來為她管理房屋的出租、收租金,再將租金的收益轉作小明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等,直到小明成年後,再將房屋過戶給小明,讓小明自己去管理處分房屋。期間阿華都不能插手該筆房屋的管理或處分,就算他是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一樣的!如此一來,所有的疑慮都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