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所得者應依法納稅,但對於沒有所得的國民,國家即不應對之課徵所得稅,這是一個基本且應遵循的稅法法理。但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當事人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則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參照「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另外,雖然民法對於無償使用借貸契約並未規定必須要有證人,或是踐行公證程序等法定要式要求,但為了確認當事人之間究竟是有償還是無償使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8條進一步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尚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也就是:(一)應由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二)經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三)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