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懸念,教育部在無法制人員的背書,與欠缺公法權威學者與律師背書的台大少數人,兩方合演的「卡管」大戲,延長到農曆年過後,尚未落幕。緣《韓非子·二柄》:描述韓昭侯有會酒醉小睡,為怕他著涼,管理帽子的官員給他加上衣服,而酒醒後,他處罰管理衣服的官員,因為其失職;而對管帽子的官員亦予以處罰,原因為何?在於「僭越職權」。侵官之害,不得不防,黨同伐異,亦由此興。今台大有此徵候,有識之士,焉能袖手?首按「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校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一、校務發展計畫及預算。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三、學院、學系、研究所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四、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五、有關教學評鑑辦法之研議。六、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校長提議事項。」等語,大學法第9條第1項與第16條定有明文。承前,依照前開大學法規定,選任校長專屬於「遴選委員會」職權,而校務會議並無任何遴選校長職權;是以,本件教育部以需要待校務會議確認疑義云云,是違法縮減遴選委員會職權,更對校務會議做出非法擴權,不足為訓。不也是戴帽子的官來狗拿耗子,美名為大學自治,拒絕財團治校,實為落選的朋黨出氣?又按「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等語,大學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