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案由考選部邀集教育部、交通部、台灣海洋大學、輪船商業同業公會、海員總工會等機關團體會商,均同意由交通部接手續辦。並確認應考人在學期間領有國際公約STCW課程學分證明即可報考,但考試及格後向航政機關申領船員適任證書時仍須檢具學校正式畢業證書乃可。2011年4月在得到交通部同意接辦航海人員考試前提下,考選部以「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擬依國際公約STCW之規定,全部改由職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統一辦理案」,報請考試院政策決定,經考試院召開三次審查會,考試委員之間原意見紛歧無法建立多數共識,最後勉強作成決議:同意航海人員執業資格取得及發證事宜,全部由交通部辦理。但是為了回應護憲派考試委員之意見,也另外做成兩項附帶決議:一、三年過渡期滿後,請考選部適時修正專技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二、有關專技人員考試種類認定基準、認定程序、諮詢委員會組成等事項另訂辦法規範乙節,請考選部積極進行,未來擬增設新的專技人員考試種類,應依該辦法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