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多次經濟與產業模式的轉型,台灣不但產業樣態多元,勞動型態也與30年前大相逕庭,若單用一套以傳統工廠製造業為對象所訂定的《勞基法》作為規範,要適用於所有行業、產業與企業,本就有其執行層面的窒礙。去年《勞基法》修法主為落實周休二日,降低勞工總工時,立意良善,儘管執政黨所提出的「一例一休」版本,較國民黨、時代力量提的「兩例」衝擊較小,但仍然跳脫不出《勞基法》無法一體適用的基本困境。簡言之,去年的《勞基法》修訂,規定的過於繁瑣,未通盤考慮到大部份產業有淡旺季之別,因不同生產需求,需要不同人力運用的模式,甚至因過於剛性而壓縮勞資合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