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3組在5月10日的會議中,就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做出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的結論。雖然我之前在「有感司改,謬哉法皇」一文中已經說明,侵害人民基本權的公權力行使,必須法律保留,也就是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但是否應該由法官事先核准,即狹義法官保留,則必須考量對人民侵害之嚴重性、有無回復侵害之可能、國家公權力行使效率、專業判斷等問題,由立法做權衡考量,並非必然須由法官事先核准。而該次會議的討論中,我一樣沒看見欲廢止檢察官強制處分權論者就上開立法考量有任何的說明。其中張娟芬委員,更是大開地圖砲,在無差別攻擊之下,指稱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毫無適當監督,因此檢察官濫權是必然的結果。姑不論張娟芬委員的判斷沒有任何依據而且推論過程邏輯跳躍,我認為既然要檢討檢察官的強制處分權存廢,而且又是以檢察官濫權為名而要求廢止,則了解實務上檢察官強制處分權的行使狀況,絕對有其必要,因此以我所屬台北地檢署為例,特為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