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2.5毫克無罪,為什麼?」答案很簡單,顯然是警方臨檢時的酒測儀器客觀上有問題。2021年11月初媒體報導,屏東地院有個很有趣的酒駕案例,羅男於2021年4月10日夜間在東港街頭騎乘電動自行車時,經警方臨檢攔查測試其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2.50毫克。該案飲酒事實並經羅男供承不諱,嗣檢察官聲請簡易決處刑,該案一審(屏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羅男有期徒刑6月及併科罰金台幣6萬元,案經上訴二審(屏院110年度交簡上字第73號)突然大逆轉改判無罪,二審認為刑事上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如果酒測值明顯異常,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這是從刑訴根本上保障人權的要旨論證,應值得稱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