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自99年公布及104年俢正至今已行之多年,112年5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新版個資法(簡稱個資法3.0),112年5月31日公布並施行,此版行政處罰力道之重,將其稱為個資法3.0威力加強版一點都不為過。近期社會關切之重大矚目個人資料外洩案件,例如華航、格上租車以及iRent等公司發生個資外洩事件,為回應各界對企業違反安全維護義務罰責過低的聲浪,且對企業採先命改正後處罰的消極規範,無法責成企業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作為,促使企業重視且加強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實施各類防護措施,落實保護持有個人資料之責任。本次修法改變最主要的影響是行政機關無需等企業完成改正,即可視企業違法情節輕重直接開罰最高達1500萬,將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並提高罰鍰上限,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