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有一位來自中國大陸的錢姓男子來台騎自行車環島,行經高雄市時突遭路燈電擊不幸死亡;為此錢姓男子的大陸家屬跨海來台上法院打國賠民事官司。台灣高雄地院循往昔實務見解,依據法務部函釋參照兩岸關係條例意旨,認定「大陸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家賠償法》判賠新台灣463萬元;但卻有立法委員竟公開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行政院竟然也順此態勢通令即日起停止適用該法務部函釋,且認為凡舊函釋與此牴觸者,法院法官如再有類似的引用及判決,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