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初起,文化部與民間法律事務所合作,提供藝文人士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協助藝文工作者解決工作上遇到的法律糾紛,包含著作權利,以及工作合約的簽訂等。身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的我,當然對這項服務給予肯定;然而,我也正因前述兩項困擾有官司在身,當時即為了接文化部的一個紀錄片製作案,事發後也曾致信文化部,但文化部作為藝文工作者的「支持者」與此案的「當事人」,卻始終抱持一種消極的態度,讓此案從兩年前至今,依然沒有獲得很好的解決,不知文化部協助了藝文工作者什麼?尤其當文化部的下屬單位也成為被告之一時,你們又是站在哪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