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再度發函,以台大遴選過程不適法為由,要求立即重選。教部在函中表示,大學自治僅止於「籌組遴選委員會」,遴選過程的適法性監督責任仍在教育部。如果教部已經監督完成,發現遴選過程不適法,就必須指出不適哪條法,不適國安法?還是不適促轉條例?不然,就算台大重啟遴選,屆時遴委會也不知道如何避免再度違法?教部負起責任講具體,遴委會才可以依循,怎能叫遴委會自己體會?但由教部本身具體講的話,必須無限擴張解釋法條,株連千萬,推翻無數成案。教部既然不能具體講,就只能要求台大自己拔管,這才免於株連各校的不可承重。可是就等於把適法性監督的責任,轉嫁台大?但台大憑什麼對遴委會的遴選過程進行不適法審查?所以,台大校務會議便決議,無法行使教育部交付的適法性監督任務,不對遴委過程進行審查,這其實完全符合教育部主張的,即大學自治範圍就是籌組遴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