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幼童或少女(少年)洗澡或上廁所,算不算猥褻行為?」筆者首先懇請千萬不要誤會「偷拍」幼童少年洗澡如廁無罪。此個案發生在台北士林,被告還偷拍一家八口人含家教,全家都是受害人,不經想到難道「家人或朋友是受害人時,是否特別值得原諒?」該案是偷拍後經撤回不受理,但其餘部分呢?依《兒少法》規定,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少年則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法律上所稱的「少年」,其性別不拘,可以指「少男或少女」(註:個案之實際上受偷拍者包含「少女」)。而本案筆者要討論之範圍其實包含「偷拍竊錄幼童」等範圍,也請鑒察。以下來談談這個司法兒少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