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於109年6月接獲民眾陳情,有不法業者位於本市大社區廠房內堆置廢棄物,疑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遂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指揮偵辦,由檢察官邀集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行政院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成立專案小組蒐證調查後,於110年11月16日對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之行為人龔○○及廢棄物產源○○鐵線股份有限公司等事業同步執行搜索,並以行為人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理及貯存,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暨同法第46第3、4款刑責,廢棄物產源事業則以未依規定委託合法清除、處理機構及其他相關規定,分別依法開罰新臺幣2萬4千元至10萬8千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