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司法院的研討會上,正好向與會法官推薦美國Kennedyv.Louisiana案的裁判,那是美國最高法院與路易斯安納州最高法院針對被害幼童沒死,被告能否判死的世紀精彩論辯。該案中被告因強姦二名幼童導致重傷害結果,路易斯安納州從一審到三審均維持被告死刑的決定。接著被告上訴,2008年美國最高法院以5比4的些微差距,判決路易斯安納州「強姦幼童未死」得處被告死刑的條文違憲。就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出爐不久,總統後選人Obama隨即率先公開反對立場,強烈主張:殘害兒童之罪行,不論被害人6歲或8歲,皆係令人深惡痛絕,必要時如有死刑之適用,並不牴觸美國憲法。該言論竟意外讓Obama民調竄升超前McCain,那是歐巴馬日後以黑馬之姿入主白宮的關鍵時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