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女士上周在風傳媒的專欄中,就著錢建榮與張升星兩位法官的不同觀點,以「名人殊死戰」為題,討論聯合國公政公約(ICCPR)是否已經否定了死刑、或者是要求廢除死刑的問題(以下簡稱張文)。錢法官與張文皆採取已廢死刑說,張法官則是採取未廢死刑說。這實在是個值得深入思考的題目。即使是先有結論再找理由,立場彼此不同的人也應該要同意一點吧:對於一項條約的解釋,應當要能顧及整體文義的整全性,避免使它自相矛盾。之所以如此立論,是因為公政條約其實不是只有第六條與第七條與死刑問題相關,還有常為人們所忽略,也是張文所未提到的第十六條。簡單說,解釋公政公約的原則,應該要讓這三條彼此不打架才好。公政公約第六條的重點大意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