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文委員會、衛環委員會今(14)日聯席審查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未來幼兒園使用車輛除須為主管機關核准的專用車外,更新增規定,車齡不得超過10年,並將由教育部研議補貼,協助幼兒園汰換車輛。 日前《幼教法》第8條修正條文「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場所辦理幼兒園者,得繼續適用原建築物使用類組,不受《建築法》第73條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遭質疑是為業者開後門,對此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組長武曉霞說明,雖然不用變更使用執照,但仍舊要符合施行細則中的幼兒園規定。綠委吳思瑤也指出,這個管控是由低階變成高階,並非是所謂的開後門。 會中並通過,教保服務機構,應公開教保人員學經歷、證照、團體保險情形、收退費基準、收費項目、減免收費標準,以及實際招生人數。 此外,會中修正通過,父母或監護人應告知幼兒特殊身心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相關資料,而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並應提供資源協助前項情形。對此藍委柯志恩表示,此條「課以義務的對象是監護人跟父母,不是你孩子丟到幼教機關就不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