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有幸應邀和以色列前最高法院院長Barak對談比例原則,我表達的淺見是這個直接和民主多數決內容對撞的原則,才是違憲審查的深水區,因為現代民主體制的主要環節本都內含了平等和比例的設計,使得司法者在論證上實處於結構性的劣勢。與此不同的是規範多數決正當程序和標準規格的法治原則,即使用嚴格的標準也不會有太嚴重的反多數決問題。但也正因如此,當大法官要為明確違反法治原則的民主決策撐腰時,必須清楚的意識到他有特別深入論證的義務。所以當大法官在去年作軍公教退休制度改革的解釋時,我認為最終未見提出可操作的溯及既往判準即已暴露他們沒有護持法治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