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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 文章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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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字7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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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政治
國內
馬英九洩密案有罪仍可上訴 全憑大法官這號解釋
前總統馬英九任內處理前立法院長王金平替柯建銘關說司法案件,引發洩密爭議,遭控涉《刑法》洩密罪、教唆洩密罪等罪。一審判定馬英九當時行使《憲法》賦予總統的「院際調解權」、可阻卻違法為由判無罪,今(15)日高院二審,判馬英九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仍可上訴。原本罪名是最重本刑3年以下的輕罪,二審即定讞,但去年7月通過的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認為,為保障民眾的訴訟權,避免錯誤造成冤屈,即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輕罪被告,仍可上訴三審,因此馬英九才能夠上訴。
陳欣怡
2018-05-15 12:48
評論
觀點投書
國內
觀點投書:從不得上訴三審之釋憲案,談大法官「接地氣」
大法官在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作成了釋字第752號解釋。該號解釋在處理一個問題:法律規定某些案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例如:竊盜罪)是否違憲。解釋的結果認為:如果是「第一審無罪、但第二審撤銷原審判決而自為有罪判決,違憲,被告得上訴第三審。其他情形(例如:第一審有罪、第二審也有罪,或者第一審有罪、第二審無罪),不違憲,不得上訴第三審,判決確定。
呂啟元
2017-11-01 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