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佳龍競選辦公室對於高速公路林口交流道改善工程辦理過程有所批評,甚至刻意誤導,新北市交通局特再次說明。我國各地方政府包括新北市在內均必須依中央「高速公路增設及改善交流道申請審核作業要點」規定研擬改善對策,提出申請。各地方政府需自行負擔可行性規劃、全額用地費,以及最多 12%之建設經費,此為中央統一規定方式。但在林口交流道改善案中,交通部卻一反常態未知會新北市情形下,出錢出力規劃南出往桃園方向可行性研究。109年9月9日不僅只提出南出往桃園的匝道改善方案,該方案更竟然放寬設計標準,沒有採用長久以來拒絕新北市提案的設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