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三個月前,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發表談話時,曾提到「三十五萬公務員中難免有敗類、不肖,但絕大多數盡心盡力、用心用力」,同時,蔡英文總統在全國模範公務人員代表大會,表示每位公務員都擁有改變這個國家的能力,希望大家善用自己手上的資源,奮力去做,然而,前些日子,新北市發生公務員執行專案惹民怨,公務員竟惱怒肉搜對他報復,而被民眾控告此公務員觸犯個資法、誹謗、瀆職等罪且告上法院,同時也跟監察院陳情, 而公務員回嗆民眾「恐嚇官署」,然而,新北市府已認定此公務員逾越權限、行為不當,此為防治公務員濫權的政策議題,因現今公務員濫權相關犯罪都是特定某些公務員,因為公務員若是單純濫權,可以記過、扣考績等等行政罰,因此一定是較為嚴重的濫權才進入刑法結構,而出現公務員濫權還回嗆民眾恐嚇官署的現象,筆者認為此為錯誤高高在上的傳統官僚衙門舊文化的心態,非常不可取,未意識到台灣為民主體制,公務單位理應以人民為主及為民服務,而非合理化公務員濫權行為,已有法律系學者開始討論此議題,但筆者認為根本性的防治公務員濫權,必須廢除《刑法》140條,並倡議131-1懲處條款,筆者論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