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已經到了最後的階段,其中增訂「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的提議去年受到部份產業人士的的排斥,一說是申報實質受益人資訊將增加公司治理成本,一說是公司將股東名簿定期彙總給財政部已經行之有年,以股東名簿的資訊替代之足已,似無必要再揭示實質受益人資訊,此條款的增訂只是疊床架屋,徒增產業界的負擔。然而面對全球打擊洗錢犯罪的潮流,即便是避稅天堂的開曼群島也於去年7月將「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增訂於公司法中,要求受詢問人必須於一定期間內據實回覆,如果故意不如期回覆、或故意或重大過失以虛偽的事實回覆,甚至會面臨刑事責任。去年下半年政府相關部會和產業界持續不斷的溝通,終於拍板決定將此條款納入公司法。今年11月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將對我國進行洗錢防制工作績效的第三輪評鑑,根據專家的評估,增訂「揭示實質受益人」條款與否確實對評鑑的成績有很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