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著名飲料王國美名的台灣,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每年使用近40億個一次性飲料杯,若未經過正常資源回收循環管道而隨意丟棄,容易造成資源浪費,污染環境。為推廣減碳減塑,落實源頭減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修訂「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並於1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規範四大管制對象包括連鎖飲料店、連鎖速食店、連鎖便利超商及連鎖量販店等業者,於現場販售飲料時,應提供自備環保杯購買飲料的民眾「5元」價差的優惠,以優惠折扣方式,鼓勵民眾使用環保杯消費,同時業者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標示相關優惠方案,優惠方案字體大小每字邊長至少5公分,違反規定者,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