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容積率案及政治獻金案北檢今(26)日偵結起訴依收賄、圖利、公益侵占3罪求刑28年6月。北檢上午召開記者對外說明偵查結果不過並未開放發問記者會結束後提供各媒體紙本新聞資料其中也包含為何認定柯文哲等人涉犯違法的QA問答內容。
A:被告柯○哲多次親自參與都發局所舉辦之論壇且都更市政為其任內自豪政績之一其明白知悉京華城為大型基地再開發不符合都更法令無法適用任何都更方案;復經前都發局局長林○民明確告知及提醒京華城不符合都更條件。被告柯○哲於核准京華城案送公展時該簽呈所附都設科及都更處公務員、都委會眾委員之反對意見均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依都更法令拿取容積獎勵於法未合等情事足證被告柯○哲已明知該簽呈記載京華城案要以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等都更獎勵項目「準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容積獎勵等文字係屬違法。
A:由被告柯○哲所使用之A1-37行動硬碟內存「工作簿」檔案其上記載姓名、數字、公司、用途、經理人之各列內容均查證得知係屬金錢之交付就用途欄為空白者均為現金交付;被告柯○哲自承:「如果邱○琳說我有收那我就是有收到這些錢」可證「工作簿」確為被告柯○哲親自製作記載收受資金之帳簿而該帳簿第12列記載:「日期2022/11/1-姓名小沈-數字1500-公司-用途-經理人沈慶京」。
再者比對被告沈○京於111年9月12日傳訊感謝被告柯○哲協助取得京華廣場建照、力邀被告柯○哲至動土典禮剪綵得其應允後被告沈○京即自111年9月20日起令吳○仙提領現金1600萬元作為準備。嗣鼎越公司於111年10月18日果然取得建照被告柯○哲於翌(19)日親自出席動土典禮等相關時程核與被告柯○哲於「工作簿」記載「2022/11/1、小沈、1500、(經理人)沈慶京」之時間密接。其後被告柯○哲傳訊黃○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與被告沈○京於羈押庭訊時對法官嗆言:「若我要行賄會用現金」一致。綜上可認被告柯○哲確有向被告沈○京收取現金1500萬元之賄賂。
被告沈○京獲悉後即於109年3月23日指示被告張○澄、朱○虎匯款210萬元至被告柯○哲掌控之民眾黨帳戶而匯款完成之翌(27)日都發局即函知京華城公司將本案送都委會研議。且被告朱○虎後於109年4月1日將被告沈○京表示感謝、指示交付210萬元及7位匯款人頭名單一併傳訊給被告李○宗供確認為賄款被告李○宗於同年月5日回訊表達其與被告柯○哲已收到且感謝之意。綜上可知被告沈○京透過人頭所交付之210萬元確為被告柯○哲上述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故屬賄賂無訛。
A:京華城公司於109年初自行拆除京華城購物中心該建物屋齡僅19年亦非都更物件竟以都更法令申請容積獎勵與都更法令未符故本案所取得之容積獎勵明確違背都更條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等規定自屬不法。
Q5:被告沈○京是受圖利者為何也被認定為圖利罪共犯?
A: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實行犯罪亦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沈○京與柯○哲就圖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因此論以圖利罪嫌之共同正犯。
Q6:本案容積獎勵既係經都委會決議為何認定被告柯○哲等人違法圖利?
A:被告彭○聲身為都委會主任委員主持都委會時雖明知京華城公司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係屬違法且與會委員明白指出都委會應依法令方得核予容積獎勵而京華城案非屬都更案件被告彭○聲承被告柯○哲之命無視都委會中眾專家委員之反對意見而強行通過事先預擬的不法決議被告柯○哲與被告彭○聲均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縱使都委會審議通過亦屬違背法令之決議被告柯○哲自109年11月11日核決都發局109年10月27日送公展之簽呈時即明知京華城案容積獎勵案違背法令不得以都委會決議為由卸其罪責。
A:本案都市計畫之適法性應由都發局先行審核然負責工務督導之副市長即被告彭○聲、都發局局長即被告黃○茂、都發局總工程司即被告邵○珮屈從被告柯○哲一路違法護航京華城公司申請容積獎勵案進入都委會審議而都委會委員們各有都市設計、景觀、建築、交通之專業易信賴主管機關都發局就適法性之說明都委會決議亦由被告彭○聲所主導強行決斷復查無都委會委員有何圖利之犯意故未有不法。
Q8:媒體報導被告柯○哲與沈○京見面12次偵查掌握情形如何?
A:依本案卷內事證可證被告柯○哲、沈○京2人關係良好、互動頻繁被告柯○哲多次至沈○京之陶朱隱園、威京總部碰面通緝中之同案被告許○瑜亦居間聯繫其2人會面細節並陪同造訪。
Q9:被告應○薇於執行當日是否有預計潛逃出境之行為?
A:被告應○薇於113年8月27日上午11時許在威京集團總部附近搭乘計程車先前往遠傳電信南京東路門市、臺北市議會等處再於同日下午2時許至臺北市松山區塔悠路搭載同案被告王○侃並搬運1箱不明物品隨即於當日下午3時搭載計程車自臺北一路南下至桃園機場一帶後轉往臺中國際機場於機場櫃檯購買機票辦理登機未果經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依法逕行拘提足認被告應○薇有躲避司法訴追欲潛逃出境之事實。
A:本署檢察官指揮廉政官於113年8月28日上午7時5分許執行搜索被告沈○京戶籍地時未見被告沈○京且其家人均不願告知被告沈○京實際住處經廉政官撥打被告沈○京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被告沈○京佯稱「人在外」、「人在辦公室」等語卻於30分鐘後出現在戶籍地11樓公共梯間並往電梯旁安全門離去幸經廉政官當場發覺而阻止顯有逃亡之情。被告沈○京與廉政官返回接受調查之同時竟仍可安排對外發布與案情有關之公開聲明顯為規避罪責而進行串證。
A:被告柯○哲收受賄賂後交由明知上情之同案被告許○瑜保管本署檢察官已向外國請求司法互助相關偵查作為仍持續積極進行。自被告柯○哲辦公處所搜獲其撕碎之便條紙上載:「晶華→orange出國」等文字甫於113年8月27日返國之同案被告許○瑜受被告柯○哲指示急於同年8月29日上午4時10分訂購機票當(29)日旋搭機赴日本本署檢察官透過其友人聯繫其返國未果經合法傳喚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甚且迄今未歸本署依法對其發布通緝。
Q12:「工作簿」上經理人邱○琳、謝○珠、吳○壽、蔡○興之角色?是否構成犯罪?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Q13:為何募款小物、KPShow募款演唱會門票所收取的款項是政治獻金?
A:政治獻金法第2條第1款規定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
查被告柯○哲競選總部以第一波、第二波、第三波募款小物進行競選募款均係大加宣傳被告柯○哲政治理念促進選民捐款意願商品之價格相較市價為不相當之給付支持者是對被告柯○哲從事政治、競選活動提供之資金被告柯○哲安排由木可公司所獲之款項核屬於政治獻金。而KPShow演唱會之舉行係於被告柯○哲競選總統期間被告柯○哲亦以參選政治理念進行宣傳號召選民付款支持被告柯○哲又KPShow演唱會之門票價格高達每張8800元屬不相當對價之給付核屬於政治獻金。
Q14:被告柯○哲購置4300萬元商辦之資金來源是否合法?
A:被告柯○哲購置上開商辦之資金係來自被告柯○哲帳戶收受民眾黨113年總統、副總統競選費用補貼款1億1071萬3980元其中2/3即7380萬520元此部分查無不法。
Q15:113年副總統候選人吳○盈之選舉補貼款用途為何?
A:民眾黨財務管理辦法第9條及附表二規定僅規定中央黨部所領取總統、副總統之競選費用補貼款其中3分之1交由中央黨部支配餘撥交候選人但並未明確規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比例分配證人吳○盈證述未向民眾黨領取補貼款費用等語此部分查無刑事不法。
A:前開人等均係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協助本署檢察官釐清案情尚無犯罪嫌疑。
A:陳○菡、許○、黃○瑩、吳○萱、陳○丞以折扣碼方式自木可公司取得募款小物之分潤是否涉及刑事不法由本署檢察官另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