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飲料店自昨(1)日起,配合環境部「一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政策,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杯(含保麗龍杯)。此政策預計每年可減少使用979萬個塑膠杯。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此政策適用於所有茶飲店、咖啡店、冷熱飲店及攤商,涵蓋材質包括石化基塑膠、生物基塑膠及生物可分解塑膠。希望通過政策推動及業者、民眾的配合,從生活中減少碳排放,共同實現「淨零碳排 永續花蓮」的目標。
花縣府動員全數相關稽查人員,針對轄內飲料店進行稽查,共計稽查22間飲料店,查核結果全數符合規定。花蓮縣政府將持續進行稽查輔導,若業者違法使用一次性塑膠杯,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以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相關報導: 雲林2023推動減碳生活行動年,減塑愛地球自11月1日起雲林縣禁用一次性塑膠杯 | 更多文章 )
根據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中第12項「責任消費與生產」,花蓮縣政府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自備環保杯或使用循環杯。自113年5月15日起,花蓮縣與花蓮市10家友善環境飲料店合作,推行循環杯租借服務。民眾綁定LINE「好盒器」官方帳號後,至配合店家告知需使用循環杯,店員會出示循環杯,民眾掃描杯上QR Code後即可使用。使用完畢可至花蓮市中正路542號的歸還箱掃描QR Code歸還,租借循環杯還可享自備飲料杯折5元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