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是什麼?簡單來說就是各縣市政府給的一次性生育紅包,因此又稱為「生育獎勵金」。與生育給付、托育補助、育兒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同。由於是各縣市政府自行發放的,因此申請資格、補助金額、申請方式都有所不同。基本上各縣市都有萬元以上的補助,多半縣市發放20000元左右。本文一次整理生小孩可以領取的補助,以及各縣市生育津貼的規定。
生小孩補助有哪些?
生育獎勵金:各縣市政府發放,為一次性的生育紅包,又稱之為生育津貼、新生兒營養補助金。
生育給付:依照國保、農保、勞保身分,可獲得一次性兩個月至三個月的投保薪資。
托育補助:與育兒津貼擇一請領,將0歲至2歲以下兒童,交給公共化或準公化托嬰中心或保母托育,且家庭綜合所得稅率未達20%,即可月月領補助。
育兒津貼:與托育補助擇一請領,育兒津貼補助對象為,未滿2歲的嬰幼兒由衛福部撥款,2歲至未滿5歲學齡由教育部撥款,可月月領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投勞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不限同公司)、子女滿3歲前、並且已辦理育嬰假者,就會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按月發給,最多可請領6個月津貼。除了現有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還將額外發放20%的「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這樣合計後,受益人可以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0%。
台北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之父或母其中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0個月前至提出申請時,應連續設籍於台北市(期間併計新北市、基隆市設籍時間)。
2.符合上述設籍期間之新生兒父或母,申請生育獎勵金時須設籍於台北市,且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台北市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申請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延長為1年。
應備文件
1.申請人(新生兒母親)親自申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2.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新北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11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新生兒,其母或父於新生兒出生日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母或父仍設籍本市者: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4.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第二條關係之二人,一方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該養母或養父(視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一方設籍本市滿10個月以上者,符合申請生育獎勵金之規定。
應備文件
2.委託辦理:申請人(新生兒之母或父)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存摺影本、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基隆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在民國104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出生地不限於基隆市),其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在基隆市滿1年(含)以上,新生兒並在基隆市辦理出生登記者(不限胎次別),就可在新生兒出生登記的戶政事務所申辦。
2.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申請。
應備文件
1.親自辦理:攜帶新生兒母親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等證件辦理。
2.委託辦理:受託人應攜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
桃園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在桃園市辦理出生登記。新生兒在國外出生,在桃園市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1)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於桃園市設籍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桃園市。(2)父或母在新生兒出生前於桃園市設籍10個月以上,其遷入桃園市前設籍於台北市、新北市或基隆市,並與桃園市之設籍期間合併計算滿1年。
應備文件
親自辦理: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新生兒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委託辦理:申請表(包括委託書、匯款帳戶、同意書,需要父母雙方簽名或蓋章)、受託人身分證、印章、申請人身分證、申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的委託書、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1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育津貼:(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2)婦女妊娠滿20週之死產。(請檢附證明文件)
2.生育津貼以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為申請人。但申請人死亡、失蹤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由下列之人為申請人:
(1)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2)死產由申請人之配偶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1.本人申請:請備齊新生兒父母雙方之身分證、印章、生育津貼申請書、出生證明正本等文件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2.代理申請:備妥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新竹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新竹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
申請資格
1.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
應備文件
2.符合資格之另一方之印章(雙親皆符合申請資格時)。
苗栗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苗栗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
申請資格
1.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持續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者。
2.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應備文件
2.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切結書(符合申請資格有數人)
3.委託他人辦理時,受委託人應另檢具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
台中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滿180天),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應備文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彰化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彰化縣除了縣政府發放的生育津貼,各區公所還有加碼:
申請資格
1.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應備文件
新生兒父母,備妥申請表、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新生兒出生證明、已辦理出生登記之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 於向本縣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提出申請。新生兒父母無法親自辦理時,可以請被委託人攜帶委託書及申請人身分證辦理。
南投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2.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3.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本縣連續滿10個月(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應備文件
雲林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時已設籍並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三個月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新生兒戶籍登記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生育津貼。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應備文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縣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
2.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
嘉義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2.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3.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應備文件
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過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申報出生登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嘉義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新生兒之父或母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六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六個月。
2.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應備文件
符合資格者,國內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三個月內;國外出生之新生兒於出生後一年內,備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設籍之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台南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本市新生兒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1.新生兒需於本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
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18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申辦新生兒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所提出生育獎勵金之申請。但具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者,不在此限。
高雄市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中華民國112年4月1日以後出生,並於本市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之新生兒,符合下列情形之ㄧ,其父或母於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得申請發給生育津貼:
1.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者,配偶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並經法院認可收養裁定確定,該被收養之子女視為前項之新生兒,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應備文件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1年內(112年7月8日(含)以後出生者適用,112年7月7日前出生者,維持六個月內提出申請),具申請書及檢附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屏東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12年1月1日以後出生,在本縣各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的新生兒。新生兒出生當日,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申請時持續設籍)。
應備文件
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辦公室)提出申請。須備申請表、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宜蘭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前項第一款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回算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且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應備文件
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3個月內提出申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三個月內,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向本縣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委託他人申請者,應攜帶委託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與印章。逾前項期限始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花蓮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應備文件
2.受託人代為申請:前款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雙方身分證、雙方印章、生育婦女機構金融機構存摺及委託書辦理。
台東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新生兒並在台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2.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或無國籍者,其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以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日往前推算。
應備文件
1.凡符合本計畫第二點規定之婦女(或配偶)得於生育新生兒後六十日內,以申請人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及印章,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確認並提出申請。
2.夫妻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出生登記之轄區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為申請機關。
澎湖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符合本辦法所訂資格之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向轄區衛生所提出申請。需準備澎湖縣生育補助申請表、戶籍謄本、印章(證明親子關係)、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金門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檢具應備文件,於生產日後八個月內逕向初生嬰兒戶籍所屬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1.初生嬰兒及父母戶口名簿影本(需含有詳細記事)。
2.初生嬰兒父或母一方之郵局或土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建議使用郵局或土地銀行為受款帳戶!如提供其餘金融機構為受款帳戶者,申請人需自付匯款15元並將由補助款內扣)。
3.申請人印章(如用郵寄者免附印章,申請表單蓋妥即可)。
4.委託他人辦理請另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連江縣生育津貼
核發金額
申請資格
1.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需滿一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二年者。
應備文件